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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他人签订合同的实际供货人可以直接向买方要回货款-常德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0 常德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7民终176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5月,彭某挂靠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加气块采购),约定某乙公司向湖南某公司供应加气块建筑材料。2018年,彭某挂靠湖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水泥采购),约定某丙公司向湖南某公司供应水泥建筑材料。2017年5月23日,彭某以武陵区彭某土石方工程服务部(以下简称彭某工程部)的名义与湖南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沙采购),约定彭某工程部向湖南某公司供应沙建筑材料。2017年5月23日,彭某挂靠桃源县某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砖采购),约定桃源县某材公司向湖南某公司供应砖建筑材料。该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2018年6月21日,彭某再次挂靠桃源县某材公司(供货方)与湖南某公司(收货方)签订《建筑材料(页岩多孔砖)买卖合同》,约定:供货地点为常德市武陵区某路某项目部;供货期间原材料价格出现变化时双方有权要求协商对单价进行适当调整,以双方确认的书面调价函为依据。2019年2月28日,彭某挂靠吉首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首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加气块采购),约定吉首某公司向湖南某公司供应加气块建筑材料。2019年4月19日,彭某挂靠武陵区某厂与湖南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水泥砖采购),约定武陵区某厂向湖南某公司供应水泥砖建筑材料。上述供货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均为常德市武陵区某路某项目部,且湖南某公司均指派唐某作为该公司收货员,上述合同的实际供货人均系彭某。湖南某公司指定收货员唐某签名确认的水泥材料结算汇总表金额合计为404066.4元。湖南某公司指定收货员唐某签名确认的砂石材料结算汇总表金额为539955元。湖南某公司指定收货员唐某签名确认的加气块材料结算汇总表两张合计金额为190359元。湖南某公司指定收货员唐某签名确认的地材砖材料结算汇总表金额为3377070元。湖南某公司指定收货员唐某签名确认的水泥配块材料结算汇总表金额为582703元。彭某在上述六份结算汇总表上供货单位处签名确认。上述结算汇总表上货款总金额为5094153元。2020年6月2日,经常德市武陵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彭某与某建设集团某项目部负责人张某达成武南人调字(2020)第0028号人民调解协议。某建设集团某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承诺在2020年6月8日前支付给地材供应单位代理人彭某380000元货款,6月25日前支付250000元。项目竣工验收并在彭某按照合同约定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剩余材料款。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某建设集团某项目部负责人张某再次确认该公司共计使用彭某代理的相关建筑材料合计货款总额为5094153元。已支付货款3432691元。2020年9月15日,某地下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验收单上,施工单位处加盖有湖南某公司公章,张某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落款签名。2021年12月21日,桃源县某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湖南某公司给付货款309430.31元。一审法院作出(2021)湘0702民初73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湖南某公司欠桃源县某材公司货款309430.31元,湖南某公司自愿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桃源县某材公司支付货款160000元,剩余货款149430.31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全部付清。上述调解书生效后,湖南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桃源县某材公司支付货款160000元,2022年8月22日,湖南某公司再次向桃源县某材公司支付货款152402.19元,共计支付货款312402.19元。该案诉讼中,桃源县某材公司自认,湖南某公司向该公司购买的砖块共计货款2701656元,截至2020年6月9日已支付货款2142225.69元,2020年10月13日代付工资250000元,尚欠该公司货款额度为309430.31元。本案诉讼过程中,桃源县某材公司述称,该公司与湖南某公司买卖合同均系彭某以该公司名义履行,只是通过该公司转账结算。另外,彭某除了向湖南某公司供应了该公司生产的砖以外,还向湖南某公司供应了其他砖厂的砖。2024年12月25日,桃源县某材公司代理人郭某与彭某就其以该公司名义向湖南某公司"常德某工程"供应建材签署结算协议,结算书明确桃源县某材公司向彭某支付人民币65000元,自此双方已结清,再无债权债务关系。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彭某工程部、武陵区某厂向一审法院出具证明,证实彭某系挂靠相关单位的案涉建筑材料实际供货人。2023年9月5日,彭某以湖南某公司、张某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湖南某公司、张某支付剩余货款722031.69元。同年10月20日,彭某撤回该案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湖南某公司需向彭某支付货款469059.81元,并从2022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7%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彭某要求桃源县某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关键证据这样收集才管用

很多人做建材生意时,为了"走正规渠道",会借用有资质的公司名义签合同,自己实际供货。可当买方拖欠货款时,却不知道该以谁的名义去要钱,担心"合同不是自己签的,法院不认"。这个案例就是典型例子——彭某挂靠多家公司给湖南某公司供货,最后成功要回了货款。为什么他能赢?关键在于这三点:

1. 实际供货人的身份必须有"铁证"
彭某能胜诉,核心是他拿出了四类关键证据:

普通人怎么做
✓ 每次送货,务必让对方收货员在单据上亲笔签字(不能只盖章)
✓ 挂靠单位要提前写好"挂靠证明",说明"彭某是实际供货人,货款归他所有"
✓ 与买方沟通时尽量保留微信记录、录音等,像本案中张某在调解时直接对彭某承诺付款

2. 别怕"合同不是你签的",重点看"货是不是你送的"
湖南某公司上诉时说:"合同是和某材公司签的,彭某没资格要钱!"但法院指出:虽然合同名义上是挂靠公司签的,但实际履行人是彭某,且买方项目负责人张某在调解中直接向彭某确认欠款,等于认可了彭某的权利。

普通人怎么做
✓ 如果你是实际供货人,别只躲在挂靠公司后面,要主动参与对账、调解
✓ 一旦发生欠款,立即找买方项目负责人当面核对金额并签字确认(像本案的人民调解协议)
✓ 千万别等挂靠公司去要钱——本案中彭某自己先通过调解确认了欠款,才避免了被动

3. 与挂靠公司"结清关系"能避免扯皮
本案有个细节:2024年彭某和桃源县某材公司签了结算协议,写明"付6.5万元后双方再无债务"。这让法院认定:挂靠公司已和彭某两清,剩余货款只能向买方湖南某公司主张。

普通人怎么做
✓ 在起诉前,必须和挂靠公司书面结算清楚,避免买方说"钱已付给挂靠公司"
✓ 协议中要写明"截至某日,双方所有款项已结清,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像本案2024年12月的协议)
✓ 如果挂靠公司已收过部分货款,保留转账记录,证明哪些钱该归你

血泪教训提醒

最后提醒:现在建材行业挂靠很常见,但如果你像彭某一样,每次送货留签字、挂靠单位出证明、及时找买方确认欠款,就算合同不是你签的,法律照样保护你的货款!真遇到拖欠,别自己瞎折腾,赶紧收集好送货单、结算单、沟通记录这些"铁证",该出手时就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