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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不享优先债权,仅能确认为普通债权-永城律师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永城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1302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许某承包河南某有限公司发包的永城市书苑名家二期工程项目期间,租用滕某的钢管、扣件等物品。2014年5月20日,滕某为履行该租赁义务,与马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马某的钢管扣件用于书苑名家项目工程。后因河南某有限公司欠付许某工程款,许某无力支付滕某租赁费,滕某欠马某的租赁费亦未偿还。经马某、河南某有限公司、许某及滕某四方协商,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由河南某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书苑名家二期7号楼10层03室、11层05室房屋,分别作价45万元、300096元抵顶给马某,用以抵偿河南某有限公司欠付许某的相应工程款。2017年1月23日,马某与河南某有限公司分别就上述两套房屋签订了《书苑名家房源定单》,内容显示,马某订购书苑名家二期7号楼10层03室,总价45万元,建筑面积为125平方米;书苑名家二期7号楼11层05室,总价300096元,建筑面积83.36平方米的房屋二套,河南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某在该二份《书苑名家房源定单》上均书写“用工程款抵许某工地款抵给滕某”。同日,河南某有限公司向马某出具收据二份,金额分别为45万元及300096元,收款事由为:“书苑二期7#-10层03室”及“书苑二期7#-11层05室”,在收据的右上方,河南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某书写“抵工程款”。2025年10月23日,滕某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上述转账事实。2020年9月8日,河南某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1年8月13日,法院批准河南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后马某申报债权45万元、300096元。2025年8月26日及2025年9月6日,河南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出具《债权认定结果通知书》,对该二笔债权均不予认定。

法院判决:确认马某对河南某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750096元,但驳回了马某要求确认该债权为优先债权的诉讼请求。简单说,马某能拿到这笔钱的“名额”,但清偿顺序排在后面,不能优先受偿。

三、核心观点提示:遇到类似纠纷,当事人该如何处理?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用“以房抵债”方式拿到的房子,不能算作“消费者购房”,破产时债权只能是普通债权,不能优先拿钱! 很多人以为签了购房合同、拿了收据就万事大吉,但法院看的是“钱怎么来的”——如果是用工程款、租金等债务抵的房款,不是自己真金白银掏钱买房,就不算普通老百姓买房,破产时清偿顺序就靠后,可能最后拿不到钱。

为什么马某的债权不优先?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牢记这3点:

  1. 警惕“以房抵债”陷阱:别人欠你钱,说“拿房子抵”?先别急着签合同!一定要问清楚:房子证件全不全?能不能过户?更重要的是——自己掏钱买房才保险。如果真是抵债,务必在协议里写明“我已支付全部房款”(哪怕实际没付),并保留银行转账记录。像马某只有收据没转账凭证,破产时管理人直接说“没收到钱”,很难证明。
  2. 证明自己是“真实消费者”:如果想争取优先权,必须证明:
    • 买房纯粹为了住(不是投资),且名下没其他房子;
    • 自己真金白银付了钱(银行流水比收据管用);
    • 房子证件齐全,合同合法有效(烂尾楼风险高,尽量别碰)。
      如果是抵债得来的,赶紧找专业律师补证据,比如让债务人写承诺书:“本人确认该房屋系抵偿债务,但购房人符合消费者条件”。
  3. 破产申报要趁早、证据要扎实:公司一破产,马上申报债权!别像马某拖到2025年才行动。带齐所有证据:购房合同、付款记录、居住证明(比如物业费单子),重点突出“自己是掏钱买房住的”。如果管理人不认,30天内必须起诉,超时就彻底没机会了。

最后提醒:破产案件水很深,“以房抵债”看着简单,但债权认定全看法官怎么理解“消费者”。别信口头承诺,一切以书面合同+实际付款为准。真遇到纠纷,第一时间找当地律师,把抵债协议转化成真实买卖——省下几万律师费,可能损失几十万房款!记住:法律只保护“真买家”,不保护“债主摇身变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