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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怎么算?实习期驾驶半挂车保险公司能否免责-来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来安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5)皖1122民初296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5月24日,李某驾驶XXX/皖FB8车辆,沿G60沪昆高速杭州方向行驶至绍兴段时,与冯某驾驶的XXX/赣F83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XXX/皖FB8**受损、路产毁坏及两车所载的部分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浙江省公安某绍兴支队四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诸暨市兴盛车辆施救服务站施救,事故车辆被拖离高速公路,某戊公司支付施救费24,800元。

李某驾驶的XXX/皖FB8车辆登记在某戊公司名下,李某系该公司驾驶员。该车辆于2017年7月8日在某淮北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7月8日16时0分起至2018年7月7日24时0分止,被保险人为某戊公司,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XXX车辆机动车损失的保险金额为366,000元,皖FB8车辆的保险金额为63,000元。

冯某驾驶的XXX/赣F83**车辆登记在广州某公司名下,冯某系该公司驾驶员。该车辆在某广东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为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交强险限额为12.2万,商业险限额为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被保险人均为广州某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经某淮北支公司核定XXX车辆损失为290,000元,皖FB8**车辆损失为33,000元,车辆施救费24,800元,共计335,400元。2018年10月19日、2019年8月6日、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6日,某淮北支公司向某戊公司支付理赔款201,600元、21,963.85元、35,765.15元、87,000元、13,620元,共计359,949元。

2022年11月,某戊公司收到某淮北支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后,向该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将其享有的保险权利转让给某淮北支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某广东分公司需要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某淮北支公司102,020元;同时驳回了某淮北支公司对冯某和广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的效果

这个案子给我们上了两堂实用的"保险课",特别适合普通车主和运输公司了解,避免以后吃大亏。

第一课:保险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日算起
很多人以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必须在三年内去告责任方,否则就"过期作废"。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保险公司的诉讼时效应从实际支付理赔款之日起算
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在2018年5月,但某淮北支公司直到2022年12月才完成全部理赔,所以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12月起算。2025年5月起诉完全在三年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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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实习期驾驶半挂车,保险公司不能随口说"不赔"
某广东分公司辩称,冯某在实习期内驾驶半挂牵引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期不能开半挂车),所以商业险不赔。但法院没采纳这个理由,为什么?
因为法院认为:即使法律有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也必须证明已就这一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做了明确提示!本案中,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让投保人"看清楚、签过字",所以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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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
保险纠纷中,证据是王道!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普通车主,都要养成保留关键证据的习惯:

记住,保险不是"买了就完事",出了事故也不是"全责方赔钱就结束"。了解这些规则,才能避免当"冤大头"。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先别慌,整理好证据再决定下一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