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必须支付双倍LPR利息且施工方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卢氏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224民初301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
卢氏县为实施兴贤生态经济带项目,需对文峪乡南窑村、黑了宿村等112户拆迁群众进行安置。2024年3月13日,卢氏县某乙将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交由卢氏某委员会实施。经公开招标,林州某公司中标该工程,中标价42006329.60元。2024年7月23日,林州某公司与卢氏某委员会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中标价42006329.60元;主体施工到二层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主体完工付40%;若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担LPR两倍的利息。
合同签订后,林州某公司垫资施工,于2024年10月22日完成1#楼三层梁板梯墙混凝土浇筑,于2024年12月7日完成2#楼九层梁板梯墙混凝土浇筑。但卢氏某委员会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025年7月23日,林州某公司发函催款,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29404430.72元,但卢氏某委员会以"拆迁户不交房款"为由仍未付款。
法院判决:
- 卢氏某委员会十日内支付林州某公司工程款29404430.72元及利息(12601898.88元从2024年10月23日起算,16802531.84元从2024年12月8日起算,均按LPR的2倍计算);
- 确认林州某公司在29404430.7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楼房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办?三个关键提醒
提醒一:建设单位不能拿"别人欠钱"当借口拖欠你的工程款
本案中,卢氏某委员会辩称"拆迁户不交房款,所以我没钱付给你",但法院根本不认可!建设工程合同是你们双方签的,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不能因为超市收银员没零钱,你就拒绝付钱。建设单位必须自己解决资金问题,不能把风险转嫁给施工方。
提醒二:合同约定的"双倍LPR利息"真能拿到手
很多人以为合同里写的"拖欠付双倍利息"是空话,但本案证明:只要不超过法律上限(目前是LPR的4倍),法院100%支持!林州某公司就是因为合同写得清清楚楚,才成功要回大笔利息。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白纸黑字写明:
- 具体付款时间节点(如"主体到二层后3日内")
- 明确的利息计算标准(建议写"LPR的2倍")
- 别写"按银行利率"这种模糊说法,必须写清楚参照标准
提醒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你的"保命符",但必须主动要!
这是本案最值钱的亮点!法院确认林州某公司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意味着:
✅ 如果建设单位破产,房子拍卖后,林州某公司能优先拿回工程款(比银行抵押贷款还优先!)
✅ 但注意:只有工程本金能优先受偿,利息部分不行(本案中2900多万本金能优先受偿,但利息只能普通债权)
施工方操作指南:
1️⃣ 施工过程全程留痕
- 每完成一个节点(如浇筑混凝土),立刻让监理签字+拍照录像
- 保存好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据(本案靠"混凝土浇筑时间表"锁定付款时间)
2️⃣ 催款必须发正式函件
- 别只打电话!像本案在2025年7月23日发书面函告,写明"7日内付清否则起诉"
- 通过邮政EMS寄送(保留寄送凭证),别用微信发!
3️⃣ 起诉时务必写明"优先受偿权"
- 很多施工方只知道要钱,忘了加这句关键诉求
- 记住法律时限:必须在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主张(超时自动失效!)
建设单位避坑提示:
如果你是村委会、街道办这类单位,别以为"政府项目"就能拖工程款!本案被告是村委会,照样被判全额付款+双倍利息。真遇到拆迁户不交钱,应该:
⚠️ 单独起诉拆迁户(别牵连施工方)
⚠️ 申请政府专项借款(别拿施工方垫资当"提款机")
最后说句大实话:
建筑行业常说"欠钱的是大爷",但本案证明——只要合同规范、证据扎实,施工方照样能打赢!特别是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国家三令五申保障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就是最强武器。下次签合同时,把"优先受偿权"五个字加进条款里,你的工程款就多了一道铁闸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