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没及时报警责任如何划分-沁阳律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882民初368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5年1月26日21时30分许,鲍某驾驶今日阳光牌电动四轮车沿沁阳市怀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魏某驾驶沁阳电039102号电动二轮车沿怀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魏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2025年4月15日,魏某报案至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2025年4月27日,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沁公交认字〔2025〕第0427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发生事故后因双方均未在现场报警,现场证据灭失,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魏某、鲍某申请复核后,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焦公交复字〔2025〕第044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沁阳市公安某认定该起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事故现场两车发生碰撞的位置位于某机动车道内。
事故发生后,魏某随至沁阳市某医院急诊外科治疗,急诊查DR:右踝关节及右膝关节骨质结构未见明显骨质损伤征象,需结合临床必要时进一步检查;后急诊以"多处损伤"收入住院。入院诊断:1.右膝挫伤;2.右踝挫伤;3.右腕擦伤。2025年1月30日出院,实际住院4天,期间陪护一人;出院诊断:多处损伤(右腕、双肘、右髋、右膝、右踝浅表损伤)。出院医嘱:1.院外根据情况继续口服舒筋活血等其它药物应用;2.指导患肢不负重功能锻炼,具体根据情况决定,注意病情变化情况,有患处疼痛、肿胀、活动受限进一步加重,功能活动恢复不佳等情况,告知患者家属,若出现,及时来院进一步MRI、CT检查;3.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住院期间医疗费912.53元由鲍某支付。
2025年2月9日、2月10日,魏某在沁阳某医院门诊检查分别支出检查费173.5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44.88元)、117.5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20.88元)。
2025年2月12日,魏某至沁阳市某医院急诊外科复诊,检查右膝、右踝X线:1.可疑右胫骨髁间隆起骨折;2.可疑右内踝骨折;3.建议CT进一步检查;检查右膝、右踝CT:1.右侧胫前缘前交叉韧带附着处骨折,右膝髌上囊积液;2.右侧踝关节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征象;予以石膏外固定后离院。
为求进一步诊治,魏某于2025年2月13日再次就诊于沁阳市某医院,门诊检查后以"右侧胫骨髁间棘骨折"收入住院,并于2025年2月18日行关节镜下骨微动力系统下右胫骨髁间棘骨折固定术+石膏外固定手术;2025年5月6日出院,实际住院82天,期间陪护一人;出院诊断:1.右侧胫骨髁间棘骨折;2.右侧股骨外侧髁骨折;3.右侧胫骨下端内缘、距骨、舟骨及跟骨骨髓水肿;4.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5.右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6.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变性;7.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视切口愈合情况,若有红肿渗出,及时来诊;2.出院后1月、2月、3月、6月、9月、1年半、2年定期复查;3.术后3月避免患肢负重,去除石膏或支具后,由专科医师指导进行功能锻炼方式;4.骨折手术治疗预后一般好于保守治疗,但仍有可能出现切口感染、骨髓炎、创伤性关节炎、关节僵硬、骨折愈合迟延、不愈合、废用性肌萎缩、骨质疏松加重、静脉血栓形成等可能性,必要时二期手术治疗;5.不适时来诊。住院期间,魏某支出医疗费18764.6元;另外购买康复护具支出139.6元。
诉讼过程中,根据魏某的申请,本院委托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魏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该所于2025年10月14日作出豫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25]临鉴字第1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魏某交通事故后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其伤后建议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魏某支出鉴定费1300元、检查费431.75元(74.27元+357.48元)。
魏某就职于沁阳某医院,发生事故后于2025年5月24日回单位上班;事故发生前上一年(2024年)平均工资为2924.39元,2025年1月工资为2772.52元,2025年2月工资为386.87元,2025年3月工资为386.87元,2025年4月工资为386.87元,2025年5月为2153.48元。事故发生后,鲍某与魏某母亲张某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魏某住院期间医药费由鲍某承担,另经双方协商同意,魏某办理出院手续后,鲍某一次性支付5300元作为赔偿;双方车辆损失各自维修;双方签字后协议生效,以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鲍某按约支付5300元。
另查明,2024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9687元,202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27.4元。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鲍某应赔偿原告魏某各项损失75648.75元,同时驳回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简单说,本来魏某要求赔偿16万多元,最后法院只支持了7.5万多元。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问题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都没有及时报警,导致责任无法查清,法院怎么判?
很多普通人有个误区,认为"谁不报警谁就吃亏"或者"谁受伤重谁就有理"。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有责任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就像两个人打架,打完后各自回家,第二天再来派出所说对方打你,民警很难查清事实一样。
法院是怎么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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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比例按过错分担:因为事故现场被破坏,交警无法认定责任,法院就根据双方陈述,发现两人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都没有按规范安全驾驶。所以法院判定:魏某自己要承担40%的责任,鲍某承担60%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你受伤了,如果你自己也有过错,你也要为自己的损失承担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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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加重不能全怪对方:被告鲍某说"魏某第二次住院是因为自己没注意保护伤处,不是事故造成的",但法院没采纳。因为医院记录显示,第一次出院时医生就叮嘱"如果疼痛加重要及时做MRI、CT检查",而魏某确实按医嘱做了进一步检查,发现新问题。这说明伤情加重与事故有关系,不能算作魏某自己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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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互不追究"协议也要谨慎:两人签了协议说"以后互不追究",但法院还是判鲍某要再赔钱。这是因为协议只约定"住院期间医药费"和"5300元赔偿",没涵盖所有损失。特别是魏某后来做了伤残鉴定,有了新证据,所以协议不能完全免除鲍某的责任。
给遇到类似情况的朋友几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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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必须第一时间报警!无论伤得轻还是重,都先拨打122报警,等交警来处理。不要觉得"小事故"就自己解决,否则就像本案一样,后期很难说清楚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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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签"一次性解决"协议!特别是医生说"可能需要复查"的情况下。本案中魏某第一次出院时医生就提示"可能需要进一步检查",但她签了"互不追究"的协议,差点让自己后续损失无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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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医嘱复查!本案中魏某听从医嘱做了进一步检查,发现了真正伤情,这对证明伤情与事故的关联性至关重要。如果她没做这些检查,可能无法证明第二次住院与事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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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医疗单据都要保存好!魏某能获得赔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保留了完整的就诊记录和费用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医院发票、检查报告,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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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不明时别急着上班!本案中魏某2月份受伤,5月份才上班,中间做了伤残鉴定。如果她着急上班,可能就错过鉴定时机,无法获得伤残赔偿。
记住:交通事故不是"谁闹得凶谁有理",而是"谁证据充分谁占理"。出了事故,冷静处理、及时报警、保留证据,才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正确方式。如果对赔偿有疑问,最好在签任何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别等到像本案一样打了官司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