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的追债费用法院不支持-修武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821民初290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1日和2024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某厂分两次在河南省修武县签订《某保温材料采购合同》,原告依约将全部货物运输至被告位于焦作市的项目工地,被告验收并全部签收。经双方结算,截止2024年6月15日被告欠原告159163.7元未支付,后原告又供应价值59699.13元货物,2024年6月15日对账后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218862.13元。被告于2024年10月10日支付原告300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支付原告30000元、于2025年1月13日支付原告30000元、2025年8月16日支付原告20000元,被告共计支付原告货款11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尚欠108862.49元货款未予归还。
法院判决被告河南某厂在30天内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08862.83元,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费300元、保全费1000元、律师费4000元的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2515元由被告负担。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提示:签合同时没写清楚"追债费用谁承担",打官司时这些钱可能要自己掏腰包!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卖货的"告"买货的"欠钱不还。原告某甲公司给被告某厂送了保温材料,对方欠了10万多块钱不给。原告很生气,不仅要求对方还本金,还要求对方支付利息、保险费、律师费等5300元。结果法院只支持了货款和利息,其他费用全被驳回了。为什么?关键就一句话:合同里没写"打官司的费用谁出"。
法院判决特别说明:"关于原告主张的追索债权的费用,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有相关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意思很明白:你请律师花4000元、做财产保全花1300元,这些钱不是天经地义该对方出的。就像你去菜市场买菜,如果没提前说"如果菜不好我要找人鉴定,费用你出",事后就不能让卖菜的给你报销鉴定费。
给做生意的朋友们3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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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必须写清"违约代价"
不要只写"欠钱要还",一定要加一句:"如一方违约,守约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就像买手机要写"7天无理由退换"一样,这是保障自己权益的"安全气囊"。 -
逾期利息别乱要,按"LPR+50%"最稳妥
原告这次要的是"2倍LPR"的利息,法院只支持了"LPR+50%"。记住:现在欠款利息一般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2025年10月是3%+1.5%=4.5%。要太高法院不会支持,要太低自己吃亏。 -
打官司前先查合同"空白处"
很多老板一发现欠款就急着请律师,结果花了律师费才发现合同没约定追债费用。建议:- 拿到合同先找"违约责任"条款
- 没写的赶紧补签《补充协议》
- 对方赖账时,先发书面催款函(保留证据)
最后提醒:这个案子被告其实很老实,直接认了欠款事实。但现实中很多被告会耍赖,说"没收到货"或"质量有问题"。所以送货时一定要让对方签收单,对账时要盖公章确认——这些才是打官司时的"真金白银"。做生意不怕对方欠钱,就怕自己没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