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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全责方要赔伤残金精神损失费,交强险商业险这样分步赔付-利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9 利辛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1623民初1453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7月6日7时39分许,马某驾驶利辛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F98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利辛县329国道1043KM+450M处,因操作不当致使其车辆失控滑至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赵某驾驶的皖S0689大型普通客车(载:李明花、代紫怡、张莎莎、王珂)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李明花、代紫怡、张莎莎、王珂受伤、李明花携带的手机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李明花、代紫怡、张莎莎、王珂无责。事故发生后,赵某因伤于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12日在利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日,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6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日,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7月27日在利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日,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8月2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6日,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18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日,202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5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5日,共计住院51日,共支出医疗费80574.72元。赵某的伤情经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一)被鉴定人赵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侧第3-9肋骨骨折(共计7根),评定为十级伤残;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侧眶内壁骨折、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左眼晶状体脱位、(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孔源兴视网膜脱离,行"左眼后入路玻璃体切割术+晶状体切除术"、"左眼人工晶体缝合术"等多次手术治疗,目前左眼人工晶在位,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赵某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此,赵某支出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马某系利辛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涉案肇事车辆皖SF98**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赵某于1981年8月16日出生,事故造成其受伤时为42周岁。赵某系利辛县新兴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前赵某的日平均收入为230.95元。

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总共赔偿赵某484556.32元(其中交强险赔19.8万元,商业险赔28.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关键教训:这样处理车祸赔偿不吃亏

这起事故看似简单,但藏着普通人容易踩的"大坑"。保险公司常以"非医保不赔""单方鉴定无效"等理由压低赔偿,但法院用判决告诉我们:全责方必须赔钱,但钱要从保险里"分两步"掏出来!如果你遇到类似车祸,记住这3点:

1️⃣ 第一步:交强险是"保底救命钱",必须先用!

2️⃣ 第二步:商业险是"加菜包",补足差额

3️⃣ 最易忽略的2个细节,少做等于白丢钱!

最后提醒

事故后千万别做这3件事
① 和司机私下签"一次性了结"协议(本例赵某没签,否则50万变10万);
② 空口要误工费(没工资证明?法院可能不认!);
③ 超过1年不去评残(伤残鉴定时效只有1年,过期可能少赔几万)。

律师说:交强险像"急救包",商业险像"大药箱",两步用足才能拿回全款。本例赵某的50万诉求,法院判了48万,就因为保险公司死咬"非医保""鉴定期限"等借口。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该报警时立刻报警,该做鉴定马上做鉴定,钱才不会从指缝里漏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