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保险公司无证据不得扣除非医保用药-来安县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1122民初375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3年6月23日9时,在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独山镇罗郢岔路口,陈某驾驶皖MT73**号小型轿车与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先后在来安家宁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和南京张文新骨伤科医院治疗:
- 2023年6月30日,在来安家宁医院住院1天,花医疗费3546.67元;
- 2023年7月2日,在南京鼓楼医院复查,花医疗费84.20元;
- 2023年7月3日,在南京张文新骨伤科医院住院13天,行骨折内固定手术,花医疗费35400.08元;
- 2023年7月18日、22日,在来安县独山镇独山村卫生室复查,花医疗费80元;
- 2024年6月11日,在南京张文新骨伤科医院复查,花医疗费108元;
- 2025年1月13日,在南京张文新骨伤科医院住院4天,行内固定取出术,花医疗费10192.98元;
- 2025年4月23日,再次复查,花医疗费111.80元。
以上医疗费合计49523.73元。
2025年7月,经司法鉴定,周某因右肘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27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周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
另查明,陈某持有“C1”驾驶证,驾驶的皖MT73**号小型轿车车主为王某,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某支公司赔偿周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0416.20元(已扣除垫付的18000元);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纠纷处理提示
核心观点:保险公司若无法提供证据,就不能以“非医保用药”为由扣减交通事故伤者的医疗费!
本案中,保险公司曾主张“医疗费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法院直接驳回了这一说法——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想扣钱就得自己拿出证据证明哪些药是非医保、为什么不能赔。本案中保险公司啥也没证明,所以周某的49523.73元医疗费一分不少全赔了!
如果您遇到类似交通事故,记住这3点关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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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票据“留原样”,别怕麻烦!
像周某一样,把每一次看病的发票、费用清单、病历都保存好(包括小诊所的几十元收据)。即使保险公司说“这个药不报销”,只要您能证明是治疗必需的,法院都会支持。千万别听信对方口头忽悠就扔掉单据! -
伤情鉴定“早申请”,别等一年!
本案周某在事故后2年才做伤残鉴定,导致误工费等计算复杂化。正确做法:出院后尽快联系法院或交警队委托鉴定(一般3-6个月内)。伤残等级越高、赔偿越多,但拖太久可能影响证据效力。 -
保险公司“乱扣钱”?直接怼回去!
如果保险公司说“非医保不赔”“要扣20%”,立刻问它:- 您依据哪条合同条款?
- 能提供医保目录对照表吗?
- 有没有医生证明这些药没必要?
像本案一样,只要它拿不出证据,您就能全额索赔。如果对方耍赖,直接起诉——法院会强制它赔钱,连诉讼费都可能让它倒贴!
最后提醒:
- 车主(如本案王某)如果买了足额保险(比如200万三者险),通常不用自己掏钱;但如果是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保险公司可能拒赔,这时车主就得自己赔了!
- 事故后千万别私下和解!先报警定责,再保留证据,该鉴定就鉴定。按周某这样操作,99%的损失都能从保险公司拿回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仅作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