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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原有疾病不影响侵权人全责赔偿-阜阳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4 阜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12民终805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9月19日9时许,马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YO22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合小学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行驶的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碰撞,电动三轮车又与申某驾驶停放在道路西侧路外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戎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戎某、申某无责任。事发后,戎某到医院检查治疗,共住院268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44833.37元。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阜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某某保险公司阜阳分公司垫付96000元。2025年7月16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戎某颈髓损伤与交通事故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系主要原因;戎某颈髓损伤,治疗后遗留四肢瘫,构成五级伤残,遗留重度排尿功能障碍,评定为七级伤残,外侧5根肋骨骨折,遗留2处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戎某存在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最终判决某某保险公司阜阳分公司赔偿戎某各项损失709643.61元,马某赔偿鉴定费28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按70%比例减少赔偿金额,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很多老百姓遇到交通事故时心里都会打鼓:"如果我本来就有老毛病,撞伤后保险公司是不是可以少赔钱?" 这个阜阳的真实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少赔!

关键问题一:为啥"原有疾病"不能成为少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上诉时说戎某的伤残"外伤只是主要原因,不是完全作用",要求只赔70%。但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交通事故赔钱看的是"谁撞的",不是"谁身体差"

关键问题二:普通人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做?

  1. 死守责任认定书:第一时间报警!拿到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最关键的证据)。
  2. 不轻信保险公司话术:如果保险公司说"你有旧伤/高血压/糖尿病,我们要打折赔",直接拒绝签字。
  3. 完整保存医疗记录:从急救单到出院小结全部复印,特别要注明"本次外伤导致"的诊断内容。
  4. 鉴定别被牵着鼻子走:保险公司常要求"重新鉴定",但法院最终采用的是第二次鉴定中关于"外伤系主要原因"的结论,而非保险公司断章取义的"70%"说法。

特别提醒

这个案例给两类人敲响警钟:

法律小常识:2021年实施的《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明确区分了"事故责任"和"伤情程度"。就像本案判决说的:"受害人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简单说:你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不能让伤者替你"打骨折"!

下次再听到保险公司说"你身体底子差要扣钱",就把这个阜阳中院的判例甩过去——法律保护的是守规矩的人,不是给肇事者找借口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