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理赔应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计算,避免 高保低赔 -抚州律师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5)赣10民终1581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5年4月13日18时15分许,王某(持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登记在涡阳县某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济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217公里84米处时,追尾撞上同车道前方的另一辆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随后该车向前推移,撞上同车道前方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随后涡阳县某公司的车辆着火,造成王某受伤、多辆车、所载货物及高速公路左侧绿化带受损、地面污损。
该事故经江西省公安认定,王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涡阳县某公司为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1292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7月9日0时0分至2025年7月8日24时0分止。
事故发生后,涡阳县某公司花费高速救援费24300元、车辆保管费4600元,同时赔偿了路产损失17140元和道路清障费用22000元。
涡阳县某公司的车辆于2025年6月21日交给某资源公司做报废处理,残值为8500元。某保险公司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出险日损失价值97032元(实际价值108332元-残值11300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涡阳县某公司支付理赔款160472元;二审法院改判某保险公司向涡阳县某公司支付理赔款181340元,比一审多赔20868元。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保险公司收您多少钱的保费,就该按多少钱的标准赔!
很多车主遇到过这种情况:车子全损报废,保险公司却说"现在车不值那么多钱了",只愿意按"折旧后价值"赔偿,这其实就是"高保低赔"陷阱。本案中,涡阳县某公司投保时保险金额写明129200元,但保险公司想按事故时车辆价值108332元赔偿,二审法院坚决说"不"——既然合同约定按投保时价值计算保费,理赔时也必须按这个金额计算,否则就是"收高价保费,赔低价损失",严重损害车主权益。
如果您遇到类似保险理赔纠纷,请记住这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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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保单上的"保险金额"怎么来的
重点找这句话:"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果保单有这句话,就等于保险公司承诺:出险时按投保时的价值赔,不是按事故发生时的折旧价值赔。就像您租房交押金,到期应该原额退还,不能说"房子旧了"就少退钱。 -
保留所有费用票据,分清"该赔"和"不该赔"
- ✅ 必须赔的:车辆损失(按合同约定金额)、高速救援费、路产损失、道路清障费(本案中22000元清障费法院判必须赔,因为这是为减少损失必须花的钱)
- ❌ 可能不赔的:车辆保管费(本案中4600元保管费法院没支持,因为属于间接损失)
记住:保险公司说"污染导致的清障费不赔"是借口!本案法院明确说:道路清障是减少损失的必要措施,必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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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保险公司的"话术陷阱"
如果保险公司说:"我们按实际价值赔更合理",别信!本案中保险公司就是这么说的,但法院指出:您交的保费是按合同约定价值计算的,它现在却要按折旧价赔,这就是"高保低赔",违反《保险法》公平原则。您可以直接问:"当初收我129200元保额的保费,现在为什么只赔108332元?" -
别被"鉴定报告"吓住
保险公司常会拿鉴定报告说事(本案中鉴定车损97032元),但法院说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金额,就应优先按合同赔。您只需证明两点:①保单写明了保险金额;②您按这个金额交了保费。其他鉴定报告在"约定价值"面前都得让路。 -
诉讼费怎么分摊有讲究
本案二审改判后,诉讼费从一审的1737元降到73.6元,因为法院按"胜诉比例"分摊费用。如果您起诉后部分胜诉,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多承担败诉部分的诉讼费。记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就是您的武器。
最后提醒:
买保险时,别只盯着"保费便宜",一定要问清"理赔时按什么标准算"。出险后,保险公司拖着不赔?先书面催告,再考虑起诉。法律站在讲道理的人这边——本案二审就因"高保低赔"问题直接改判,给车主多争取了2万多元。遇到纠纷别慌,合同约定就是您的"护身符",该争的权益一定要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