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影响向交通事故责任方索赔误工费-鹰潭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赣06民终458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30日08时10分,王某驾驶小型客车沿白鹤湖大道行驶至荣江农庄路段时,左转弯与黄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包括李某在内的多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经贵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在鹰潭某医院住院治疗34天,诊断为胸部外伤、脑震荡、骨盆骨折等。出院医嘱建议休息2个月,加强营养,避免剧烈活动。李某的伤情被江西某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中国某保险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黄某、阜阳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68,811.89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出院复查费等费用,但认为李某在休息期内单位已正常发放工资,因此不支持其误工费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李某受伤前三年平均月工资为10,699.48元,且其工伤已被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李某可同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民事侵权误工费。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阜阳某运输有限公司和费某连带赔偿李某177,283.56元;中国某保险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赔偿30,000元;王某赔偿1,158.39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要明白一个关键点:工伤认定不影响向交通事故责任方索赔误工费,但护理期通常以住院天数为准。
很多受伤的打工族有个误区,以为单位给自己发了工伤期间的工资,就不能再向肇事司机要误工费了。这个案子就明确告诉我们:这是错误的想法!
为什么呢?因为:
- 工伤保险是单位交的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是劳动者应得的福利
- 交通事故误工费是肇事方侵权造成的损失赔偿,属于民事赔偿
- 两种赔偿性质完全不同,就像"左手和右手"的关系,不能互相替代
但要注意:
- 误工时间不是以鉴定机构说的为准,而是看医院医嘱。本案中医院建议休息2个月+住院34天=94天,所以误工期就是94天,而不是鉴定的120天
- 计算误工费时,要提供真实可靠的工资证明,不能只是口头说。李某提供了工资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才被法院认可
- 如果单位确实没发工资,那么误工费就是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单位发了工资,理论上就没有误工损失了(但本案特殊情况是,李某的工资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不影响向侵权人索赔)
关于护理费,法院告诉我们:
- 护理期一般只算住院天数,除非医院医嘱明确写着"出院后需护理"
- 本案中李某出院记录只写"建议休息2个月,加强营养",没说需要护理,所以护理期就只算34天住院时间
- 即使鉴定机构说护理期是60天,但如果与医院记录不符,法院也不会采纳
如果您遇到类似交通事故,记住这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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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好所有证据: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工资流水、工伤认定书等都要保存好,特别是能证明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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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为领了工伤工资就放弃索赔: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双份拿",但医疗费不能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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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别想当然:别以为住院34天+休息60天=护理94天,一定要看医院有没有明确写"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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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期计算要客观:以医院医嘱为准,不是鉴定意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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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专业律师:交通事故赔偿涉及工伤、保险、侵权等多个法律领域,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避免因不懂法律而损失应得的赔偿
记住,法律保护的是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人。遇到交通事故受伤,既要及时治疗,也要及时收集证据,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