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贷款担保人不能以 不知情 推责-永顺律师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湘3127民初159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21年8月27日,李某(借款人)与湖南某有限公司(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约定由担保公司为李某向中国某银行借款30万元提供担保。同时,彭某甲、彭某乙、廖某和永顺县某合作社作为反担保人,分别签订了《最高额反担保保证书》,承诺若担保公司代李某还款,他们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协议约定借款额度有效期为2021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5日,期间李某可多次借款。2021年9月17日,李某首次获得30万元贷款并已还清;2022年10月22日,李某再次支用30万元贷款,但未按时还款。2024年12月27日,担保公司向银行代偿了246355.1元。
担保公司起诉要求:
- 李某偿还246355.1元及月利率2%的违约金;
- 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等人辩称:- 第一次借款时未看清合同条款,以为是无息贷款;
- 第二次借款时反担保人不知情,且担保期已过;
- 签字时工作人员未解释内容,以为"随便签就行"。
法院判决结果:
- 李某需在15日内支付246355.1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4.65%计算,从2024年12月27日起至还清为止);
- 彭某甲、彭某乙、廖某和永顺县某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驳回担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违约金过高部分被调低)。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签字担保就要担责,别拿"不知道"当借口!
关键教训一:循环贷款多次借款,反担保人都要兜底!
很多人以为"第一次借款还清,担保就结束了",但本案法院明确:只要在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本案是2021年8月-2024年8月),多次借款都属于反担保范围。李某2022年10月借的第二笔款,仍在有效期内,因此彭某甲等反担保人必须负责。
→ 你该怎么做?
签反担保合同时,务必问清是"单次借款担保"还是"循环贷款担保"。如果是后者,合同期内多次借款你都要担责!别被业务员一句"只担保这一次"忽悠,一定要核对合同中"担保期间"和"主债权发生期间"的具体条款。
关键教训二:担保期从代偿日算起,不是从借款日算!
被告声称"担保期过了",但法院指出:反担保合同白纸黑字写着"保证期间为自担保公司代偿次日起三年"。本案代偿日是2024年12月,起诉时(2025年7月)才过去半年,远未超过3年期限。
→ 你该怎么做?
拿到反担保合同时,重点看这两处:
- "保证期间":写的是"从借款日起算"还是"从代偿日起算"?后者对担保人更不利(代偿可能发生在多年后);
- "担保范围":是否包含违约金、律师费?本案中因合同明确写了"包括违约金",反担保人连违约金都得赔。
关键教训三:签字就是认账,"不知道内容"法院不认!
彭某乙等人辩称"签字时没看条款,业务员说和我们没关系",但法院直接驳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算业务员忽悠你,也不能免除责任!
→ 你该怎么做?
- 签字前必做三件事:
- 要求对方逐条解释合同,特别是加粗/下划线部分;
- 拍照留存签约现场(如本案中的"面签照片");
- 拒绝"只签名字不看内容"的要求,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 被忽悠后补救:
- 立即录音留存证据(如"业务员说不用负责"的对话);
- 7天内向银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比打官司更高效。
最后提醒:
本案违约金从月息2%(年化24%)被法院砍到4.65%,说明违约金过高可申请调低。但别心存侥幸——法院只调"过分高于损失"的部分,本金和合理利息一分不能少!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
- 借款人:别因"经营不善"拖延还款,银行催收超30天就可能触发代偿;
- 反担保人:发现主债务人还款困难,立即要求其补充抵押物,或书面通知担保公司解除反担保责任。
记住:担保不是人情,签字就是背债! 遇到类似纠纷,第一时间复印所有合同,重点标注"担保范围""期间"条款,再找专业律师分析——别等银行发函才行动,那时你已丧失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