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权利转让后发包人必须向新承包人付款-花垣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3124民初1398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20日,花垣某公司(发包人)与重庆某甲公司签订了《花垣盈田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集群标准厂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合同》,确定重庆某甲公司作为EPC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花垣县的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签约后,重庆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组织勘察、设计及施工,花垣某公司也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项目进度款。
2023年初,州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对项目采取的合作模式及未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表示质疑,要求发包人进行整改。为配合整改要求,2023年3月5日重庆某甲公司与花垣某公司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双方约定原EPC总承包合同解除,重庆某甲公司在正式退场前应负责的施工进度包括:1#地块施工至竣工验收、4#地块实施土石方场地平整工程、1栋-4栋标准厂房施工至竣工验收、5栋-10栋士0以下工程(包括7栋地下消防水池)、已实施的附属配套设施工程。同时约定施工期间的进度款支付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按月申报,按申报的产值付至80%)。
解除协议签署后,因重庆某甲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因房地产公司大面积暴雷拖累,无力继续实施后续工程,遂于2023年3月30日与重庆某乙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重庆某甲公司退出项目施工,将1#、4#号地块未完工程交由重庆某乙公司实施;自2023年3月31日起,重庆某甲公司在发包人处全部收款权利(含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由重庆某乙公司享有。协议签订后,重庆某乙公司进场组织后续的管理及施工,完成了应由重庆某甲公司完成的后续施工内容。
2023年11月17日,重庆某乙公司、花垣某公司、重庆某甲公司、保证人重庆某丙公司四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重庆某甲公司将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协议》中接收工程款支付权利全部转让给重庆某乙公司;花垣某公司应支付的合同款项,应向重庆某乙公司支付;重庆某甲公司无权再要求花垣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协议签订后,花垣某公司却以其主体性质为国有企业有特殊合规要求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在重庆某甲公司名下以及资金紧缺为由,拒不向重庆某乙公司履行直接支付工程款义务。
法院判决结果:花垣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某乙公司工程进度款17722082.59元,并继续履行2023年11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就项目剩余工程款项直接向重庆某乙公司承担结算支付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当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通过四方协议合法转让后,发包人不能再找借口拒绝向新承包人付款,即使发包人是国企也不行!
很多包工头和小建筑公司遇到过类似情况:大公司(总包方)接了工程后,因为资金问题做不下去,把活转给你干,还签了转让协议让发包方直接把钱付给你。结果工程做完了,发包方却说"合同是我跟大公司签的,不能直接给你钱"或者"我们是国企,流程上走不通",各种拖延付款。这其实是在钻空子!
从这个花垣县的案例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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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签字的转让协议就是"尚方宝剑":只要像本案一样,发包方、原承包方、新承包方、保证人四方白纸黑字签了权利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以后钱直接付给新承包方",这个协议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发包方事后说什么"施工许可证上是原公司名字"、"我们是国企要走流程"都是借口,法院根本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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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和进度款要"留证据":本案原告能胜诉,关键是有《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对账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等一整套证据链,清晰证明做了多少活、该付多少钱。提醒大家:
- 每次完成工程量要让发包方现场签字确认
- 每月申报进度款要保留书面记录
- 转让协议里必须写清楚"从哪天起权利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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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拖延付款别慌,三步走:
- 第一步:先发正式《催款函》,写明欠多少钱、依据什么协议、要求几天内付清(保留邮寄凭证)
- 第二步:如果对方继续拖,直接起诉!像本案原告一样,在诉讼中把"四方协议"作为核心证据
- 第三步:特别注意——起诉时不要同时告原承包方和发包方!本案原告聪明地撤回了对原承包方的诉求,专攻发包方,因为协议已约定"钱直接付给你",再告原公司反而分散火力
最后提醒:很多施工队以为"对方是国企不敢赖账",反而不好意思催款。其实国企更讲规矩!只要协议合法、证据齐全,国企败诉后付款往往比私企更痛快。下次签转让协议时,务必加上"发包方承诺配合办理付款主体变更手续"的条款,把可能的借口提前堵死。遇到类似纠纷别犹豫,专业律师介入越早,拿回血汗钱的把握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