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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未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可免责 - 芷江律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芷江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1228民初199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6月2日,邱某甲向戴某借款10万元,邱某甲给戴某出具了书面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戴某现金10万元。”邱某甲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指印,且书写了身份证号码;邱某乙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按指印。戴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借款转入邱某甲账户。
2012年7月16日,邱某甲向戴某借款10万元,邱某甲给戴某出具了书面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戴某现金10万元。”邱某甲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指印,邱某乙在担保人处签名。戴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借款转入邱某甲账户。
2015年至2016年期间,戴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李某先后向戴某现金交付了出借款,之后几年间戴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2023年7月26日,李某与戴某对于借款进行了结算,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结算协议),载明:1.借款人戴某还欠出借人李某借款本金31万元,戴某确认该本金金额不包含利息;2.借款人戴某承诺在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全部借款,在本条约定还款期限内不计利息;3.若借款人戴某逾期还款,则以年利率14.2%,自逾期还款的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4.若借款人戴某违反本协议,出借人李某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戴某同意律师费按其欠款本息总额的10%计算)、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戴某承担,争议由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管辖。李某在出借人处签名并按指印;戴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指印,并书写手机号码与身份证号码。
因戴某未按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25年1月20日,就戴某转让邱某甲所借20万元借款债权一事,债权受让人李某(甲方)与债权转让人戴某(乙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转让的邱某甲所借、邱某乙担保的2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的债权。自本协议签订之后,由甲方向债务人邱某甲及担保人邱某乙追偿乙方转让的该债权,并由甲方承担追偿该债权的风险及其产生的所有费用。2.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债务人邱某甲借款、邱某乙担保的二张共计20万元的借条原件,交给甲方持有,并由甲、乙双方应当共同于2025年1月20日向债务人邱某甲、担保人邱某乙分别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3.甲方与乙方于2023年7月26日签借款合同中乙方尚欠甲方的31万元借款,经本次债权转让抵之后,乙方只欠甲方借款11万元。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李某在甲方处签名,戴某在乙方签名。当日,戴某将自己与李某共同联名签署的债权转让及还款通知书通过手机短信(彩信)方式发送给了邱某甲,债权转让及还款通知书写明,戴某决定将邱某甲所借、邱某乙担保的20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李某,自2025年1月20日起,邱某甲、邱某乙所欠戴某的20万元借款本息均应当向李某偿还。限邱某甲、邱某乙于2025年2月20日之前将20万元借款及从借款之日至还清借款时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付清给李某。逾期不付的,李某将依法起诉追偿。邱某甲收到短信未作回复。

法院判决邱某甲支付李某债权转让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的标准,从2025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同时驳回了李某要求邱某乙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关键教训很简单:债权转让时,光通知欠钱的人(债务人)还不够,必须单独通知担保人(保证人),否则担保人不用还钱! 很多普通人以为,只要把债权转让给新债主、通知了欠钱的人,连带的担保人就自动要负责。但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法院的判决清楚告诉我们:

  1. 通知债务人是“必须的”,但只对债务人有效
    债权转让后,一定要用短信、微信、邮寄等方式明确告诉欠钱的人(比如本案中邱某甲)。如果对方收到通知没反对,就得向新债主还钱。本案中,戴某用短信通知了邱某甲,所以邱某甲必须把钱还给李某。

  2. 担保人必须“单独通知”,否则直接免责
    这是最容易踩的坑!《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没通知担保人的,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李某和戴某只发短信给邱某甲(债务人),却没单独通知邱某乙(担保人)。结果法院说:邱某乙根本不知道债权转让的事,当然不用还钱!很多人会忽略这点,以为通知债务人就等于通知了担保人,但法律明确要求“必须单独通知担保人”。

  3. 利息计算有讲究:没约定利息,只能从“逾期日”起算
    借条里如果没写利息(比如本案的20万元借款),法院只支持从“还款到期日第二天”开始算利息。本案中,债权转让通知里给了邱某甲到2025年2月20日的还款期,所以利息只能从2月21日起按3.1%算。原告想从2012年借款日算利息,法院直接驳回——这提醒我们:别指望没写利息的借条能算多年利息,重点争取通知后的合理还款期满日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一句话总结:债权转让不是“一转了之”,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就像“发快递”——收件人(债务人)和担保人都要单独签收,少一个都不行!否则,你可能像本案原告一样,赢了本金却丢了担保人的责任。遇到纠纷时,务必把通知证据做扎实,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