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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签合同算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会同律师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会同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1225民初117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段某是南京某公司的监事。苏某经人介绍与段某认识,商量好让苏某的充电宝入驻南京某公司经营的南京某旗舰店。2024年8月26日,苏某向段某转账18万元。当天段某向南京某公司转账10万元,第二天又转7.5万元(备注“充电宝2.5万/月,押一付六,共17.5万元”)。2024年10月1日,苏某和段某签了《充电宝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一年,费用36万元/年。合作期间如果停业超15天,苏某可以解约,对方要退钱。合同还约定打官司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后来双方又签了《补充协议》,把合作方改成南京某公司,合作期变成2024年10月1日到2025年4月1日,费用降为15万元/半年,并新增3万元“居间服务费”和5000元场地押金。2024年11月1日,苏某又给段某转了3万元。之后苏某和南京某公司正式签了《充电宝独家合作协议》。充电宝设备从2024年9月28日开始用,到2025年1月15日还能正常运行。苏某为打官司花了7800元律师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南京某公司退苏某97964.84元(包括合作费6万多元、押金3万元、律师费7800元);判段某退苏某1.2万元(原3万元包场押金,法院认定是居间服务费,只退部分);驳回苏某其他要求(如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争议点是——段某代表公司签合同,算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法院认为:

  1. 段某是公司监事,签合同是“打工行为”,就像店长代表奶茶店收钱一样,钱该退给公司,个人不用担责(除非钱没交公司)。
  2. 但包场押金3万元出了问题:合同说好要转给公司,可段某自己收了没上交,法院就认定这是“居间服务费”,且合作没干满,段某得退1.2万元。
  3. 合同写清才好维权:比如合同明确写了“停业超15天要退钱”“律师费败诉方出”,所以苏某能要回押金和律师费;但没写资金占用费标准,这部分法院就不支持。

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1. 签合同前先查清“他是谁”

    • 如果对方自称“XX公司员工”,一定要问:
      ✅ 他的工牌/授权书(拍照留证)
      ✅ 合同上盖公司公章(没公章的合同,小心是个人坑你!)
    • 特别注意:钱尽量直接打到公司账户!像本案段某收了18万又转给公司,法院就认定是职务行为;但3万元包场押金他私自留了,结果自己得赔钱。
  2. 合同条款要“傻瓜式”写清楚

    • 别写“包场押金3万”,改成“包场押金3万元(此款由乙方[你]直接支付至甲方[公司]对公账户,段某个人收款视为违约)”。
    • 违约条款别只写“赔钱”,要写“按日万分之五算利息”(本案没写标准,所以资金占用费没支持)。
    • 律师费条款很重要!本案因为写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苏某才拿回7800元。
  3. 出问题立刻做三件事

    • 第一步:留证据
      保存转账记录(备注用途!)、合同、设备离线截图(像本案2025年1月15日设备停用)、微信催款记录。
    • 第二步:先协商
      发书面函(微信/邮件都行):“根据合同第X条,设备已停用超15天,请5日内退钱,否则走法律程序”。
    • 第三步:别乱要钱
      本案苏某同时要“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律师费”,但法院说“违约金没约定不能要,占用费又重复主张”,结果这部分全丢了。重点抓合同写明的损失(如押金、已付未用的合作费)。

最后提醒:

(注:本文案例已按规范隐去当事人全名,仅作普法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