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正式对账买方仍需支付货款-肥东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2民初1452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安徽某甲公司和安徽某乙公司签订《某合同》,约定安徽某甲公司向安徽某乙公司供应预拌砂浆,用于某项目,交货地点在某校区内安徽某乙公司项目部。合同价款含税暂定432917.10元,最终按实际签收量计算。安徽某乙公司指定签收人员为项目部人员王某、方某,复核人员为孙某。付款规则是:每月10日前,由王某、孙某和安徽某甲公司指定人曹某共同对账确认供货量;对账后60日内支付当期货款的70%;剩余3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对账结算完成后6个月内付清。每次付款前,安徽某甲公司需提供发票。合同还约定:安徽某乙公司逾期付款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合同签订后,2024年8月至12月,安徽某甲公司向安徽某乙公司供货,“王某”“柴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之后双方每月对账,“王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安徽某乙公司欠款180767.81元。但安徽某乙公司一直没付款,安徽某甲公司就告到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判安徽某乙公司10天内支付安徽某甲公司货款180767.81元,并从2025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逾期利息,直到付清为止;同时驳回安徽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比如更早时间计算的违约金)。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货物实际交付了,就算没按合同“指定人”对账,买方也得付款!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安徽某乙公司想赖账,说“没人正式对账,我不该付钱”,还拿“你没开发票”当借口。但法院一眼看穿——货早就送到工地了,签收人王某、柴某都是项目上的“自己人”(微信聊天和现场照片能证明),安徽某甲公司也答应补开发票。所以,只要货真实交付、买方实际用了,就不能用“对账程序问题”或“没开发票”当挡箭牌。简单说:货送到了,钱就得付,别想钻空子拖时间!
如果你遇到类似货款拖欠,记住这3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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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签收要“铁证”:
- 别只认合同写的“指定人”!如果对方项目经理、工地组长(比如案例里的王某、柴某)收了货并签字,马上拍照保存送货单,再用微信、短信确认“这是XX项目用的货”。哪怕签收人名字和合同不完全一样(比如合同写“王某”,实际签“王某”),只要有证据证明他是项目负责人(比如聊天记录说“我是工地财务”),法院就认!
- 操作提示:每次送货后,让对方在单子上写清“姓名+职务”(如“王某,项目收料员”),同时拍工地照片或录小视频(比如对方穿工服在工地签字),这些都能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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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别等“完美程序”:
- 合同说“必须王某、孙某一起签字才有效”?但如果对方总拖着不安排人,你得主动出击!像案例里安徽某甲公司,每月用微信催对账(截图保存),对方财务“王某”签了字,法院照样认可。
- 操作提示:每月初发微信/邮件:“上月货款XX元,请确认”,如果对方回复“收到”或默认(超过3天不反驳),马上整理成书面记录。别怕麻烦——拖延对账的往往是想赖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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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是“免死金牌”:
- 很多人以为“没开发票就能不付钱”,大错特错!法院说得很清楚:开发票是次要义务,付货款才是主要义务。就像你去饭店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给发票就不买单。
- 操作提示:如果对方以“没发票”拒付,直接回复:“我马上开票,但请先付货款”,并保留沟通记录。诉讼时,法官会要求你补开发票,但绝不会因此判你败诉。
最后划重点:
- 关键永远是“货是否真实交付”!送货单、签收记录、聊天记录,这些比合同条文更管用。
- 拖得越久越吃亏:案例里安徽某乙公司拖到2025年才被起诉,结果连利息都多付好几千。发现欠款超过1个月,立刻发书面催款函(微信也算),留好证据。
- 别信“走流程慢”鬼话:真遇到赖账的,赶紧找律师查对方财产(比如案例用“企查查”发现对方有被执行记录),申请法院冻结账户——拖半年可能对方就破产了!
记住:做生意讲诚信,但也要留一手。货送出去了,证据收好了,钱跑不掉!如果对方一拖再拖,别犹豫,该告就告——法律永远站在踏实干活的人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