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工程欠材料款,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公司要一起还钱-池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702民初48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发包人象山某公司将池州市象山村壹号山庄一期部分(观光区和种植区)工程交承包人池州某公司总承包施工。房某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施工中,原告应房某要求,自2023年至2024年间向该工地提供水泥标砖及围栏材料,总计货款价值266514元。后因对欠付货款发生纠纷,经调解,房某于2024年12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毕某货款壹拾柒万贰仟元整(以实际结算单据数额为准),经决算后,如象山某公司尚欠我工程款,我同意象山某可以代我支付毕某欠款。欠款人:房某。”房某另在欠条结尾补写“我个人房某,挂靠公司为池州某公司”。诉讼中,双方核算确认:房某、池州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39000元、40000元、33690元,尚欠货款153824元。
法院判决:房某和池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毕某支付货款153824元。
三、核心观点和处理建议:挂靠关系中,货款债务可能要“两头一起扛”!
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工程挂靠关系中(比如实际施工人借用公司资质接工程),如果公司偷偷参与了买卖交易(比如付过部分货款),哪怕没在欠条上签字,也可能要和实际施工人一起背债!法院为啥这么判?关键就两点:
- 实际施工人是“直接买家”:房某自己找原告买材料、打欠条,就得先还钱(合同相对性原则——谁跟你交易,谁就该负责)。
- 被挂靠公司“自投罗网”:池州某公司虽然嘴上说“不关我事”,但偷偷付过4万元货款,还让法定代表人又付了3万多元。法院认为:这等于公司主动参与了交易,加上房某自己承认是挂靠关系,公司就是“出借资质赚好处,出事想甩锅”——没门儿!必须一起还钱。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3条保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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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像卖材料的你):
- 证据要“铁桶式”保存:送货单、结算单、转账记录、欠条统统留好!重点看欠条有没有写“挂靠”——像本案中房某补写的“挂靠公司为池州某公司”,就是神助攻。
- 盯紧“付款人”:如果公司或老板个人付过款(哪怕只付一次),立刻拍照留证!这是让公司“上船”担责的关键证据(法院会说:你付过钱,等于认这笔债)。
- 别信“第三方代付”鬼话:欠条里写“象山某公司代付”?没用!只要象山某没签字盖章,法院根本不认。催款时直接找打欠条的人和付款的公司,别绕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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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像包工头房某):
- 挂靠前先签“免责协议”:和公司白纸黑字写清“材料款我自己付,出事不连累你”。否则像本案,你打欠条+公司付款=两人一起背锅。
- 欠条别乱补字:写“挂靠”等于自爆身份!欠条只写欠款金额和时间,别提公司关系——省得法院把公司拉进来当“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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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公司(像池州某公司):
- 资质别乱“借”:出借资质给包工头,可能被坑到替人还债!本案中公司付过款,就从“无辜路人”变成“债务合伙人”。
- 付款前先签协议:如果帮包工头垫钱,必须让包工头签书面承诺:“此款仅为代付,债务仍由其承担”。否则法院会认定:你付钱=自愿加入债务!
最后唠句实在话:工程圈挂靠很常见,但买卖货款纠纷一来,法院只看“谁实际交易+谁实际付款”。别以为躲在公司后面就安全——公司一旦沾手交易,立马“连坐”!遇到欠款:
✅ 供货方:立刻起诉实际施工人+付款公司(别漏被告!);
✅ 施工方/公司:纠纷时别私下付款,先咨询律师厘清责任。
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证据才是硬道理!(本文为案例解读,具体问题请带材料面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