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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价格违约导致销售目标未达标,货款可抵扣代付款项-岳阳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岳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6民终247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5日,主要经营塑料管材、水处理设备等业务。某塑公司是某材公司的经销商。2020年8月11日,双方签订《产品经销合同书》,约定“款到发货”原则。2021年3月10日,双方对账确认某塑公司欠某材公司货款579844.42元,但备注“存在争议,有待核实”。
2021年9月1日,某材公司(甲方)与某塑公司(乙方)、案外人喻军辉和喻平辉(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

  1. 乙方和丙方需承担湖南民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吴家冲”项目质量事件的20万元赔偿责任,以及陈学文钢带管业务的返点款265302.86元;
  2. 甲方承诺在两年内给乙方提供最低经销商价格;
  3. 如果乙方和丙方在两年内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甲方免除乙方此前欠付的货款579844.42元。
    协议签订后,某塑公司仅完成400多万元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目标。某材公司起诉要求某塑公司支付货款599963.46元及违约金;某塑公司反诉称,因某材公司未提供最低价格(部分产品价格比其他经销商高8%),导致其产品缺乏竞争力、销售未达标,要求某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等。
    2025年3月18日,双方核对确认某塑公司应付货款为499592.56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某塑公司支付货款499592.56元及逾期利息,某材公司赔偿某塑公司差价损失60000元,相抵后某塑公司还需支付43万余元。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某塑公司只需向某材公司支付货款34289.7元(因某材公司未提供最低价格构成违约,某塑公司代垫的46万余元质量赔偿款和返点款应直接抵扣货款),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三、核心观点与纠纷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供应商未按约定提供“最低价格”,导致经销商无法完成销售目标(如协议中的1000万元销售额),经销商此前代供应商垫付的款项(如质量赔偿、返点等)可直接抵扣应付货款,无需单独主张赔偿。

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1. 签约时务必写清“价格保障”条款
    很多人签合同时只关注“完成多少销售额就免货款”,却忽略“价格是否最低”的证明责任。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供应商掌握所有客户价格数据,应由其证明提供了最低价。如果你是经销商,在签合同时要直接写明“供应商需每季度提供书面价格清单,证明给予本方的价格不高于其他客户”,避免日后举证困难。

  2. 销售未达标时,别急着认输,先查对方是否违约
    本案某塑公司因销售未达标被追讨货款,但二审发现:某材公司部分产品价格比其他客户高8%,直接导致某塑公司竞争力下降。如果你销售未达标,先自查对方是否履行了配套义务(如价格、技术支持)。保存好价格对比证据(如其他客户的报价单、聊天记录),哪怕只有小部分产品价格不公,也可能影响整体销售。

  3. 垫付款项要留好凭证,可直接抵扣货款
    某塑公司曾垫付46万余元质量赔偿款和返点款,一审认为“这是独立义务,不能抵货款”,但二审纠正:协议是整体交易安排,垫付款项本质是换取“免货款资格”的对价。如果你替供应商垫付过赔偿、返点等费用:

    • 务必保留转账记录、协议条款、书面确认书;
    • 起诉前先与对方核对金额(如本案2025年3月的对账);
    • 在主张货款时直接要求抵扣,无需另案起诉。
  4. 证据不足时,用“举证责任倒置”争取主动
    本案某塑公司无法拿到某材公司的全部客户价格表,二审法院根据“谁掌握证据谁举证”原则,将证明责任转给某材公司。如果你拿不到关键证据(如对方的内部价格表)

    • 起诉时强调“该证据由对方控制,我方无法取得”;
    •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控制证据方拒不提交的,可推定主张成立);
    • 即使只有部分证据(如某几个客户的高价记录),也能动摇对方主张。

一句话总结:签经销合同时,把“价格是否最低”写成供应商的证明义务;销售未达标时,先查对方是否违约,垫付款项记得直接抵扣货款,别让自己的钱白白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