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逾期后保险公司代偿,借款人仍需偿还全部代偿款及利息-团风县律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21民初13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6月5日,邵某(借款人)与河北某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彩虹如意贷)》,约定邵某向河北某行申请贷款110200元,贷款用于个人综合消费,借款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19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5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年利率7.5%,逾期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同日,河北某行向邵某账号为62358230010****发放110200元的贷款。2019年5月31日,邵某作为投保人向人保宁波分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约定河北某行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主要内容是,借款人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由保险人先于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后由于邵某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河北某行向人保宁波分公司请求履行其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人保宁波分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10月14日分别向河北某行支付理赔款12618.17元、12678.36元,至2021年5月27日,河北某行依约宣布邵某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人保宁波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故人保宁波分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又向河北某行支付61558.94元,故人保宁波分公司共因邵某逾期未向河北某行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承担共计86855.47元保险理赔款。为此,河北某行与人保宁波分公司还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河北某行将对邵某享有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权益转让给人保宁波分公司。河北某行并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其已将债权权益转让给人保宁波分公司。
法院判决:邵某需向人保宁波分公司支付代偿款86855.47元,并从2025年7月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但驳回了2000元律师费的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邵某承担。
三、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三个关键提醒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你借了银行的钱还不上,保险公司替你还了,最后钱还得你自己掏! 很多朋友觉得"保险公司赔了就没事了",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你:代偿不等于债务消失,该还的钱一分不能少。 作为天天帮老百姓处理这类纠纷的律师,我必须提醒大家三点:
1. 贷款时别只看"放款快",先算清"还不起的后果"
邵某借了11万,最后要还近9万(还没算利息),就是因为逾期后保险公司代偿触发了"连环债":
- 银行收不回钱→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赔钱后直接找你追债;
- 保险公司还能把银行原来的债权(本金+利息)一并拿过来,变成你的新债务。
律师提醒:
✓ 签贷款合同时,务必翻到"保险条款"部分,看清是否绑定了保证保险(很多网贷、信用贷会默认勾选);
✓ 如果看到"保险人代偿后可向你追偿"这类字眼,说明还不上钱最终还是你的责任!
2. 逾期后别玩"消失",否则利息越滚越多
邵某一直不接电话、不回应,结果法院判他从2025年7月起诉日开始付利息。但你想啊:保险公司2021年就赔了8万多,如果邵某早点协商,很可能只用还本金;拖到5年后起诉,光利息就多出一大笔!
律师提醒:
✓ 银行/保险公司催款时,哪怕暂时没钱也主动联系,要求分期或减免部分费用;
✓ 如果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就是银行把债转给保险公司的通知),3天内必须书面提出异议,否则默认你认可这笔债。
3. 律师费不是想收就能收,合同没写明法院不支持
人保宁波分公司要了2000元律师费,但法院直接驳回。为啥?判决书写得清楚:"合同没约定律师费,法院不认"。
律师提醒:
✓ 借款时仔细看合同"费用承担"条款,如果没写"逾期要付律师费",对方就无权要;
✓ 被起诉后,如果对方索要律师费,直接对法官说"合同没约定",大概率能省下这笔钱。
最后说句大实话:现在网贷、信用贷绑保险太常见了,很多人稀里糊涂签了字,最后发现"还不上=保险公司替你还=债务翻倍追着你"。记住:任何贷款,只要签了保证保险,本质上就是你自己在借钱,保险公司只是"中间担保人"。真遇到困难,宁可找亲友周转,也别指望保险公司"兜底"——兜来兜去,兜的还是你自己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