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未依法变更前强行挖开他人虾田需赔偿5万元-沙洋律师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822民初7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5月18日,朱某、张某与朱某华以及案外人肖某、宋某林共同成立沙洋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朱某华,出资总额300万元,各成员出资比例均为20%。同年5月,五名合作社成员以合作社名义承包了镇村**组约516亩农田,其中94亩由朱某、张某经营,用于龙虾养殖和水稻种植。2020年8月27日,朱某华伪造证据,模仿朱某、张某等四人签名,在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了他们的合作社成员登记,导致朱某、张某丧失成员资格,并要求他们交还94亩土地。朱某、张某拒绝后,2022年5月14日,朱某华用挖掘机将朱某、张某虾田的堤坝挖开缺口,虾田积水流入西荆河,龙虾全部流失。张某当场报警,公安机关查实系朱某华指使挖机破坏,朱某、张某及家人与朱某华及其家人孙某、朱某发生争执。
此前,朱某、张某已于2022年起诉要求恢复合作社成员资格。沙洋县法院判决(2022)鄂0822民初882号确认成员登记恢复原状,荆门中院二审(2023)鄂08民终717号维持原判。关于损失,朱某、张某曾委托评估机构认定损失175320元,但该报告已过期失效。法院重新委托评估时,因朱某、张某多次补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评估机构于2025年10月27日退件,无法核定损失。另查明,2022年3月28日,朱某短信询问朱某华如何缴纳土地承包费,朱某华未回复,故当年承包费未缴纳。
法院判决结果:朱某华赔偿朱某、张某50000元(含虾品损失45000元、稻谷损失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朱某华负担1506元,朱某、张某负担2300元。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土地经营权未变前破坏农田必担责!
核心观点:土地经营权未通过合法程序变更前,任何人强行破坏他人农田导致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哪怕对方声称"你没资格种地"!本案中,朱某华伪造签名注销他人合作社成员资格属无效行为,法院最终认定朱某、张某对94亩土地仍有经营权,挖田行为直接造成龙虾流失,必须赔偿。
给普通人的3条关键提醒:
-
"对方耍手段赶你走"?先查权利是否真的没了!
朱某华伪造签名注销朱某、张某的成员资格,看似"名正言顺"要回土地,但法院在另案已判决恢复登记。重要提示:若有人以"注销资格""解除合同"等理由逼你交地,务必先查清:- 你的权利是否通过法院判决或合法程序被真正取消?(如本案中,朱某华的注销行为已被法院推翻)
- 若对方仅发个通知(如本案《解除转租土地经营合同通知书》),但未走法律程序,你的经营权依然有效!别被吓跑,可直接报警并起诉维权。
-
损失证据要"趁热打铁",过期可能打白工!
朱某、张某的评估报告因过期失效,重新评估又因材料不全失败,导致17.5万元损失只获赔5万元。血泪教训:- 发生破坏事件后24小时内:报警并拍照录像(如田埂缺口、流失龙虾、挖机车牌),要求警方出具《接警回执》;
- 7天内:委托正规评估机构现场勘验,明确写清"评估有效期"(通常1年),到期前务必更新;
- 缴费凭证留痕迹:本案中朱某短信问缴费方式被无视,法院仍认定其有经营权。若对方拒收承包费,用短信/微信书面留证(如"某日转账XX元至您账户,请查收"),避免被扣"未缴费"帽子。
-
别只盯"谁动手",重点证明"你有权种"!
法院驳回了对孙某、朱某的索赔,因他们只是现场争吵,非挖田行为实施人。但朱某华作为组织者难逃责任。维权关键步骤:- 第一步:收集经营权证据(如合作社协议、土地承包合同、历年缴费记录);
- 第二步:若对方非法剥夺权利(如伪造签名),立即起诉确认权利(参考本案胜诉的882号判决);
- 第三步:在权利确认后,再以侵权之诉索赔损失,此时经营权归属已定,对方难抵赖。
最后说句大实话:土地纠纷常夹杂"谁拳头硬谁说了算"的误区。但法律只认合法权利+有效证据!本案历时3年才判赔,看似漫长,但若朱某、张某当初默默退让,损失将彻底无法追回。记住:遇到强挖农田、强占土地,不吵不打不私了,第一时间报警+存证+找律师,你的"一亩三分地",法律永远站你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