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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服务已完成但对方拖欠运费可凭有效证据主张权利-当阳律师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当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282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1日,宜昌某甲有限公司与湖北某乙有限公司签订《物流服务合同》,约定由宜昌某甲公司为湖北某乙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约定:宜昌某甲公司每月5号前提供上月费用对账单,湖北某乙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7个工作日内未回复视为认可;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付款,否则每日按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2025年3月至6月期间,宜昌某甲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全部运输服务:3月运费23938.40元、4月52290.14元、5月21150.87元、6月3546.32元,合计100925.73元。宜昌某甲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但湖北某乙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有证据显示:双方在"湖北华潍零担物流对接群"中持续沟通运输任务;每月《费用报销单》均有湖北某乙公司经理王某甲和财务人员手写签名;宜昌某甲公司经理多次通过微信催款,王某甲回复"审批都提了,这几天肯定安排"等。

湖北某乙公司辩称:双方账目不清需重新对账;运费单价高于市场价;宜昌某甲公司未交付货运签收单;合同是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过高。

法院判决结果:

  1. 湖北某乙公司需向宜昌某甲公司支付运输费100925.73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LPR上浮50%分段计算);
  2. 驳回宜昌某甲公司关于保险保函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1201元、保全费1045元由湖北某乙公司承担。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核心提示:签合同时要留痕,催款时要留证,别让"口头承诺"变成"空头支票"!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很多小企业老板以为"合作多年很熟了,不用留那么多证据",结果被拖欠运费时哑巴吃黄连。法院为什么支持原告?关键就三点:

1. 电子证据也能当"铁证"——微信群、报销单签字都是有效凭证
被告说"没签托运单不算数",法院直接驳回!理由很简单:你公司经理在微信群发任务、在报销单上签字,等于用实际行动确认了交易。现在很多公司用微信群派单,千万别嫌麻烦——
✅ 每次接单后在群里发"收到,已安排运输"
✅ 报销单必须让对方负责人手写签字(财务章+人名最保险)
✅ 催款时用微信文字(别用语音!),例如:"X月运费XX元未付,请确认付款时间"

2. 拖欠运费别乱算利息——4倍LPR是民间借贷标准
原告最初要求按LPR的4倍算利息,法院只支持LPR上浮50%。这是因为:
⚠️ 普通合同纠纷不能套用"高利贷"标准!
✅ 正确做法:合同里明确写"逾期按LPR的1.5倍计息"(法院通常支持)
❌ 错误做法:直接写"每日千分之五滞纳金"(超出LPR4倍可能被砍)

3. 起诉前务必做三件事——省时省力又省钱
(1)提前保全财产:本案原告一立案就冻结被告10万多元存款,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记住:
▸ 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收520元保全费)
▸ 不要买"诉责险"(本案法院明确说这是"非必要支出")

(2)核对合同关键条款
▸ 重点看"付款时间"(本案是"收票后3个工作日")
▸ 检查"视为认可"条款(本案约定"7天不回复=认可对账单",这是原告胜诉关键!)

(3)律师费别想让对方出
▸ 合同没约定?法院肯定不支持!
▸ 签新合同时务必加一句:"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合理维权费用(含律师费)"

最后送大家一句大实话:很多老板觉得"先开发票再催款"显得专业,结果吃了大亏!本案中,原告4月14日开票后3天内就该付款,但拖到7月才起诉,导致5月、6月运费的利息损失。记住:
🔥 发票是付款的"启动键",不是"免死金牌"!
收到发票后第4天没付款?马上发书面催款函(微信也算),第7天直接起诉——别等"老朋友"拖成"老赖"!

(注:本文依据真实判决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公司名、人名已做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