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有基础疾病不能减轻肇事方赔偿责任-鄂州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鄂州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6)鄂07民终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5年5月6日7时39分许,丁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鲁家桥湾路口路段,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毛某庚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时发生擦碰,致毛某庚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毛某庚受伤后即被送往鄂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8天,于2025年6月3日出院,2025年6月13日至6月27日在鄂州梁子湖区太和某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75,844.20元。丁某已垫付毛某庚医疗费3000元,中国某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已垫付毛某庚医疗费18,000元。2025年7月3日,毛某庚在家中死亡。同年7月22日,毛某庚死亡原因经武汉某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毛某庚死亡,系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损伤共同作用所致,自身疾病为主,损伤为辅,死亡与交通事故损伤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轻型厢式货车系陈某所有,该车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丁某系陈某聘请的司机。

毛某庚,男,194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狮子口村。朱某系毛某庚的妻子,夫妻二人生育子女六人,即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毛某戊、毛某己。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赔偿138,234.94元,中国某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80,000元,朱某等需返还丁某垫付的3000元。陈某不服,上诉要求减少129,818.15元赔偿(主张按30%外伤参与度计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二审法院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单论述案例核心观点,提示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

核心观点:撞了人不能说"你有病就少赔"!

这个案子最打脸的说法是:肇事方陈某认为"毛某庚自己有病,死亡主要是疾病导致的,交通事故只占30%原因,所以该少赔钱"。但法院直接驳回:"不行!"

为什么不能少赔?

  1. "有病"不等于"有过错"
    法律上减轻赔偿责任的唯一理由是受害者自己有过错(比如闯红灯、酒驾)。但"有高血压""年纪大"这些身体状况,是人的正常状态,不是法律上的过错。就像老人骨头脆容易骨折,不能因为这个就让撞人者少赔钱——法律管的是"谁犯错谁担责",不是"谁身体差谁活该"。

  2. 撞人就要为全部后果买单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简单说:你开车撞了人,就要为造成的全部伤害负责,不能甩锅说"他年纪大/身体差,所以我可以打折赔偿"。

遇到类似纠纷,当事人该怎么办?

✅ 如果你是事故受害者(或家属):

⚠️ 如果你是肇事方(或保险公司):

💡 关键行动指南:

  1. 事故现场立刻做三件事

    • 拍照录像(车辆位置、伤情、路标);
    • 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索赔核心依据);
    • 保存所有医疗票据(哪怕对方垫付,也要留复印件)。
  2. 如果对方提"外伤参与度"

    • 直接回应:"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只有受害者有过错才能减责,身体状况不是过错!"
    • 警惕鉴定机构乱出"参与度比例":本案鉴定只说"损伤为辅",没写30%,是陈某自己编的——法院明确说"单方主张无效"。
  3. 必须找专业律师的情形

    • 对方以"基础疾病"为由拒赔或打折;
    • 受害人因事故伤情恶化(如本案事故后死亡);
    • 保险公司推脱"超出医保不赔"等。

最后提醒

法律不是"和稀泥",而是划清责任边界。这个案子给所有人的教训很直白:开车上路,犯错就要认全责;发生事故,别拿受害者身体状况当免死金牌。下次遇到保险公司说"他有病,只能赔30%",请把这份判决甩过去——鄂州中院刚判的:撞人就得全赔,没商量!

注:本文依据真实判决改写,人名及机构名已做隐私处理。类似纠纷需结合个案分析,建议咨询当地交通事故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