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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要注意证据充分性,无伤残难获精神赔偿 - 十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案由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十堰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303民初277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3日8时03分许,被告刘某驾驶XXX号小型客车,由北京北路往熊某转盘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万达门口斑马线路段闯红灯时,与周某骑十堰119856电动自行车过人行横道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致周某衣物受损,两车辆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周某随即被送往十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94天至2024年9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股骨中段骨折,下肢浅表擦伤(双),下肢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右),膝关节僵硬(右),高尿酸血症,12、11、21、22牙外伤。住院费支出74787.49元、其中中国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垫付住院费54500元,被告刘某垫付住院费6000元、原告周某自负住院费14287.49元。原告周某自付人民医院门诊费241.52元,被告刘某垫付门诊费用3940.5元。2025年4月23日,周某购买双拐棍助行器花费89元、弹力带9元,合计98元。2025年9月5日周某因鉴定需要到十堰某医院复查,自负门诊费178.18元。以上医疗费合计支出79147.69元。

2025年9月15日,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周某2024年6月3日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本次损伤误工期共计300日,护理期共计120日,营养期共计90日。周某支付鉴定费2100元。

另查,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XXX号的车辆在中国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限额2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周某各项损失总计151582.68元,判决中国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周某各项损失87678.85元;支付刘某垫付费用6760.5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9.51元,刘某负担1080元,周某负担1769.51元。

三、核心观点与实用建议

这起事故看起来简单:对方闯红灯全责,受伤者索赔。但法院最终只支持了部分诉求,关键问题出在"证据"上!很多当事人以为"对方全责我就能随便要钱",这是大错特错。看完这个案例,您应该记住以下三点:

1. 要钱必须有"凭据",光嘴说不算数

周某主张护理费24800元,提供了护工手写的《护理证明》,但没有转账记录或收条,法院只支持了17100元;主张误工费54000元,只有一张微信收入截图,法院按服务业平均工资重新计算;主张交通费1500元,公交卡充值记录没有个人信息,法院只认940元;主张财产损失3832元,没有维修发票,法院直接砍到1500元。

您应该这样做:

2. 没构成伤残,精神赔偿基本没戏

周某主张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鉴定结果显示"不构成伤残",法院直接驳回。这是硬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需构成十级伤残以上才能主张精神赔偿。

您应该注意:

3. 保险公司赔钱有顺序,别被"全险"忽悠

虽然刘某买了200万商业险,但赔偿顺序是:先由交强险赔(医疗费1.8万+伤残18万+财产2千),不够的部分才用商业险。本案中交强险已足够覆盖周某损失,所以商业险没动用。

重要提醒:

最后划重点:
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要三样东西——交警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视频、对方保险单。治疗期间所有花费保留凭证,别信"保险公司会主动查"的鬼话。赔偿项目要合理计算,像本案中周某把后续治疗费12000元(还没发生)也列入诉求,反而显得不专业。记住:法律只保护有证据的权利,不是谁嗓门大就支持谁!

(注:以上内容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遇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