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投保雇主责任险突发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必须理赔-新蔡县律师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5)豫17民终322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万某甲、柏某系万某的父母,丁某与万某生育有万某乙、万某丙、万某丁三个子女。万某生前是正阳县某甲店的经营者,该店招牌为中国电信,主要代办电信业务、销售维修手机电脑等。2024年12月25日,中国某乙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驻马店分公司)与正阳县某甲店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万某负责正阳县岳城乡35个村庄的电信网络维护和安装,合作期从2025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某甲(正阳县某甲)和正阳县某甲店都是某乙驻马店分公司的合作商。2025年1月23日,某甲替万某等五人在中国某甲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驻马店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费3400元,保期一年。保单写明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工种为“电信电力装置维护修理工”。某甲说:某乙驻马店分公司要求合作商必须买雇主责任险,但个人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三人以上,所以万某等五人借用了某甲的名义投保。某甲驻马店分公司承认投保时只收了身份证,没要劳动合同等材料,认为“既然交了材料就推定真实”。
2025年2月26日,万某和朋友李某去新蔡县物流园取工作用的光缆(用于电信网络维护),路上突然晕倒,送医后因“先天性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丁某等人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新蔡县法院判某甲驻马店分公司赔40万元保险金;二审驻马店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必须赔钱!
三、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办?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很多小店主、个体户被公司要求“必须买雇主责任险”,但自己又不是正规雇员,只能找人“借名投保”。结果出事后保险公司耍赖说“你俩没劳动关系,不赔!”——法院明确告诉你:这种借口不成立!
核心观点一句话:
保险公司收钱时不查材料,出事后不能反悔!借名投保在特定情况下照样有效,职工工作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必须按约定赔钱。
为什么普通人要记住这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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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有“审查义务”,不能当“睁眼瞎”
保险公司收保费前,必须认真核对投保材料。本案中,某甲驻马店分公司只要了身份证,连劳动合同都没要,就敢收钱出保单。法院说得很清楚:“保险公司为了拉业务,明知合作商用借名方式投保却不管,事后又拿‘材料不实’当借口,这叫不诚信!”
→ 你该怎么办?
投保时保留好沟通记录(比如微信说“必须三人一起投”),如果保险公司只收身份证就出单,这就是你的“护身符”!万一拒赔,直接甩出这条:它自己没尽审查责任,活该赔钱。 -
“工作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也算工伤,保险公司必须赔
万某取光缆是为电信网络维护干活,属于本职工作。虽然他在路上发病(不是在维修现场),但法院认为:“去取工作必需的器材,就是工作的一部分!” 再加上他在48小时内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情形。
→ 你该怎么办?
如果家人在工作相关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比如取材料、跑客户途中),立即做三件事:- 保留所有工作关联证据(采购单、聊天记录、合作协议);
- 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超时可能拒赔!);
- 别管“有没有劳动合同”,重点证明“这事是为工作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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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投保”不是坑,可能是救命稻草
保险公司总说“你和雇主没劳动关系,保单无效”。但法院一针见血:“某乙驻马店分公司硬性要求合作商买雇主险,个人又不能投,你们(保险公司)还配合收钱——现在翻脸不认账?没门!” 关键看保险公司是否默许这种操作(比如常年这么办都没问题)。
→ 你该怎么办?
如果被公司要求“挂靠”买雇主险:- 先确认是不是行业普遍做法(问其他合作商);
- 投保时录音/留微信记录,证明是“公司强制要求”;
- 别怕保险公司扯皮——它明知真相还收钱,法庭上绝对站不住脚!
最后提醒
很多老板忽悠员工:“不买雇主险出了事公司不担责”。但本案证明:保险公司不敢赖账! 遇到类似纠纷:
✅ 立刻收集工作关联证据(别等抢救完再找);
✅ 48小时内必须报案(保单白纸黑字写明的硬规矩);
✅ 直接告保险公司——它比公司更怕打官司(成本高、败诉影响信誉)。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更不纵容保险公司“收钱时笑嘻嘻,出事时翻白眼”!该争的钱,一分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