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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方需全额赔偿损失-汝南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汝南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727民初418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6日17时25分许,被告吴某驾驶某牌小型轿车沿2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汝南县常兴镇小亮寺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原告汪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汪某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经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汪某于事故当日入住确山县某医院治疗至次月17日,主要诊断为髂骨骨折,支出住院医疗费50406.33元。2025年1月19日,原告入住河南省洛阳某医院治疗至2025年3月24日,支出住院医疗费77771.16元。2025年4月5日至5月30日,原告汪某再次入住河南省洛阳某医院治疗,支出住院医疗费55453.93元。原告受伤后另支出门诊医疗费5050.87元,医疗转运服务费6638元,另院外购买人血白蛋白支出1080元。原告汪某于2025年1月19日第一次入住河南省洛阳某医院治疗期间,由其家人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某签订聘用护工协议,合同期为2025年1月19日至3月24日,护理人员工资为260元/日,由护工梁某提供护理服务,原告支出护理费16640元。原告汪某2025年4月5日第二次入住河南省洛阳某医院治疗期间,与护工刘某、北京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聘请护工服务协议,约定护理人员工资为260元/日,由护工刘某提供护理服务两日(4月28日15时30分至4月30日15时30分),2025年4月8日至28日住院期间21日由被告中国某安某有限公司驻马店某公司为原告聘用护工进行护理并代为支付护理费。原告汪某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汪某因交通事故致肋骨骨折(共7根),未遗留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161日。被告吴某驾驶的某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某安某有限公司驻马店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某安某有限公司驻马店某公司垫付原告汪某医疗费14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中国某安某有限公司驻马店某公司赔偿原告汪某各项损失214072.06元(已扣除前期垫付的140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16元,被告吴某负担2256元。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起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全责,你受伤了,保险公司必须“先赔钱”,该赔的一分不能少! 很多人以为“对方赔不起就算了”,或者“自己年纪大了没工作就不能要误工费”,这都是误区。法院明确说了:保险公司得先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掏钱,不够的部分才由肇事司机补上。

具体到处理类似纠纷,咱们普通人要注意三点:

  1. 证据要“全”:别光顾着看病,随手就把东西扔了!医疗费发票、护工合同、转账记录、外购药的医生证明(比如人血白蛋白得有医嘱),这些都得留好。案子中汪某能多拿1万多元护理费,就靠护工合同和转账记录;但外购药没医嘱的部分,法院直接不认。记住:没证据=白花钱!
  2. 年纪大也能要误工费:汪某出事时59岁(快60岁了),但法院照样支持了2万多元误工费。为啥?因为他能证明自己还在干农活。所以,别听保险公司忽悠“超过60岁没工作”,只要你有实际收入(比如种地、打零工),保留好收入证明,就能主张赔偿。
  3. 伤残鉴定不能拖:汪某及时做了鉴定,定为十级伤残,才拿到8万多元伤残赔偿金和5000元精神抚慰金。如果拖着不做,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另外,保险公司常扯“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法院说了:他们拿不出证据,就别想少赔!

最后提醒您

(注:本文仅针对同类案件提供处理思路,具体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