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电动车事故同责时机动车方需担60%责任-睢县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422民初635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5年8月2日10时3分许,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G343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睢县西陵镇西陵西村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黄某甲驾驶的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赵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睢县某责任认定,陈某与黄某甲负事故同等责任,赵某乙无责任。陈某受伤后,随即到睢县某医院抢救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1.多处损伤;2.颅内损伤伴有延长的昏迷;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休克;5.急性呼吸衰竭;6.骨盆骨折;7.多发性腰椎骨折;8.肺部感染;9.脑梗死;10、高血压;1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次日即2025年8月3日,陈某经抢救无效去世,花费门诊费、住院费共计6815.83元。2025年8月11日,睢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睢)公(刑)鉴(法医病理)字(2025)第65号《鉴定文书》确认陈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25年8月29日,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杞县某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24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00元。黄某甲驾驶的XXX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黄某乙,该车在平安某郑州支公司处投有机动车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原告马某甲与案涉事故死者陈某系夫妻关系,原告马某丙、马某乙系马某甲与陈某子女。黄某甲垫付陈某丧葬费40000元,平安某郑州支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9月1日向睢县人民法院缴费两次共计111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平安某郑州支公司赔偿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乙122000元;黄某甲赔偿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乙213809.2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实用提示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当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同责"时,机动车一方可能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简单的50%平分。为什么呢?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即使责任同等,考虑到机动车危险性更大,法律会向弱势方(非机动车)倾斜保护。
如果你遇到类似交通事故纠纷,记住以下几点关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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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事故现场一定要报警,让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像本案中,虽然陈某有基础疾病,但尸检报告明确死因是"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这成为获赔关键。很多人不知道,即使伤者有旧病,只要事故是死亡主因,肇事方仍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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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重复索赔:法院明确指出"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已包含在丧葬费中,重复主张会被驳回。丧葬费本身就包含了家属处理后事的合理费用(按河南省标准约4.3万元),不必再单独列这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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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交强险分配规则:本案有两名伤者(死者陈某和伤者赵某乙),法院将交强险中的18000元医疗费限额全部留给活着的伤者赵某乙,死亡赔偿金只用了12万元中的6万元(另6万留给赵某乙)。如果有多个伤者,交强险要按比例分配,不能全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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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比例不是"五五开":很多人以为"同责=各赔50%",但本案中法院根据电动车属性,判机动车方承担60%。记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责,机动车通常要多担10%-20%责任,这是法律对弱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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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款项要主动说明:黄某甲垫付的4万元丧葬费、保险公司垫付的1.11万元,法院都从赔偿款中扣除了。如果你垫付过钱,一定要保留凭证并在开庭时提出,否则可能白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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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计算有讲究:陈某70周岁,法院按11年计算(20年-70岁+1),而非原告主张的12年。60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省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年龄每增1岁减1年。
最后提醒:事故发生后别慌,第一时间做三件事——①报警并取得事故认定书;②保存所有医疗票据和诊断证明;③如有人员死亡,务必做尸检明确死因。特别是电动车一方,虽然被认定同责,但依法仍可获得更高比例赔偿。如果对方保险公司以"死者有旧病"为由拒赔,要坚决主张:只要事故是死亡主要原因,就应全额赔偿(如本案中陈某虽有高血压、心脏病,但死因是外伤导致的休克)。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避免因不懂规则而少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