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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老人有稳定工作收入仍可获赔误工费-民权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民权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421民初254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3日13时05分许,王某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民权县某门口处时,与沿X038县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民权县公安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王某受伤后在民权县某医院住院2天,后转至郑州大学某医院住院45天,诊断为多处骨折、肺挫伤等伤情,共支出医疗费167928.51元。王某事故前在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工作,月均工资5319.85元。其电动四轮车经法院委托评估,损失为7865元(已扣残值)。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分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

法院判决: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5812.40元(已扣除垫付款),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王某负担1785元、高某负担2195元。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遇到类似事故怎么办?

关键点1:超60岁有工作也能要误工费!
本案中王某62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提供了银行工资流水证明仍在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稳定工作,法院支持了其误工费(8220.26元)。提醒您

关键点2:电动四轮车可能被当"机动车",责任划分大不同!
王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被交警认定为机动车(因整备质量、时速超标),导致事故责任按50%:50%划分(若为非机动车,对方责任可能更高)。提醒您

关键点3:别自己随便评估车损!
王某单方委托评估车损11000元,但法院因"程序不公正"未采纳,改用双方认可的机构评估为7865元。提醒您

关键点4: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扣"非医保用药"!
某河南分公司主张扣除15%非医保药费,但因未提供证据被法院驳回。提醒您

最后建议

  1. 责任认定书是"黄金证据":3日内复核(本案双方同等责任很关键);
  2. 医疗费别垫太多:像本案王某自付14万多元,其实交强险已够付1.8万元医疗费;
  3. 找律师重点看"收入证明":退休人员要工资流水,务农人员要村委会证明,无业但有劳动能力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索赔。

一句话总结:年龄不是拒赔借口,工作证据就是"钱袋子";电动车属性决定责任比例,别让"老年代步车"变成"责任大坑"!
(注:文中"某有限公司"指亚太某公司,"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等为企业名称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