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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届满后自愿还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 南召县律师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南召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豫1321民初611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6年7月20日,史某及其配偶王某作为借款人,与方城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月利率9.3‰,借款期限至2019年7月20日。同日,刘某、王某、刘某甲、秦某与方城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7月31日,方城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史某发放贷款30万元,执行月利率9.3%,逾期利率13.95‰,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6月30日。借款到期后,史某、王某未还款,担保人也未履行责任。

2021年7月12日,方城县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文件,规定公职人员担保的不良贷款可按平均额分担本息。2021年9月5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党组文件要求对拖欠贷款的公职人员实施“三停五不”措施(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秦某作为公职人员,于2021年7月31日转账还款5万元,2022年2月21日转账还款4万元,2022年2月24日转账还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15947元,合计115947元。方城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认可该款项用于冲抵贷款。

2024年,方城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起诉史某、王某等要求还款,南召县人民法院另案判决史某、王某需返还剩余本金51000元及利息,但驳回了对方城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求秦某等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请求(理由是保证期间已过)。秦某认为方城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多收款项属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返还115947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秦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自愿还款后别想“反悔”,但可向借款人追回损失!

核心观点一句话总结: 保证期间届满后,即使你是在单位“停薪停岗”压力下自愿还款,也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回钱——但你有权向借钱的人(借款人)追讨这笔损失!

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秦某作为担保人,替别人(史某夫妇)还了11万多贷款,后来发现法律规定“担保超过3年就不用管了”,于是找信用社要钱,结果法院没支持。为什么?关键就三点:

  1. “政策压力”不等于“法律胁迫”:单位搞“停薪停岗”是为清收贷款的正常管理,公职人员本就该守信用。秦某自己转了账、签了字,法院认为这属于“自愿行为”,不算被逼的。
  2. 还钱=重新认账:法律规定,担保超过3年(保证期间届满)后,如果担保人主动还钱,等于你默认“这债我接着扛”。信用社收钱是冲抵原贷款,不是白捡钱,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
  3. 损失不能找信用社,但能找借款人:秦某的钱不是白扔——他完全可以向史某夫妇追要这笔还款(法律叫“追偿权”),而不是怪信用社。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律师贴心提示:
担保纠纷里,90%的损失源于“不懂时效”。遇到催收先做两件事:

  1. 翻借款合同,算清“担保到期日”(一般为借款到期后2-3年);
  2. 找专业律师核查——如果是公职人员,还可通过单位法务协助。
    千万别因“面子”或“怕停岗”私下还款! 本案秦某若早咨询律师,本可避免11万损失;即使还了钱,现在也该火速起诉史某夫妇追回,而不是浪费精力告信用社。

本文依据真实判例改编,细节已脱敏处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纵容“事后反悔”。遇到纠纷,保留证据、找准对象才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