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后股东债务不免责,反担保人要担责 - 辉县律师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0782民初839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原告中原某有限公司系经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许可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2022年4月21日,原告与中国某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银担"总对总"批量线上业务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符合业务条件的借款人在该分行及其下属机构的贷款,在本金及利息8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为贷款到期后3年。
2022年3月25日,新乡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辉县支行签订《经营快贷借款合同》,借款190万元,期限至2023年3月24日。后某公司申请展期,双方于2023年3月9日重新签订合同,将贷款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7日。同日,某公司向原告出具《最高额委托担保函》,委托原告提供担保,并约定:若某公司未还款导致原告代偿,需按日0.5‰支付利息,且承担原告追债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同时,被告胡某、赵某、赵乙、胡某乙作为反担保人,向原告出具《最高额反担保函》,承诺对原告的追偿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到期后,某公司无力还款,中国某银行辉县支行要求原告代偿。2024年7月16日,原告代某公司支付1101820.48元。另查明,某公司系胡某100%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胡某于2025年6月20日以"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为由申请简易注销并获批准。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元,多次催款无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
- 胡某需向原告返还代偿款110万余元及利息(按日0.5‰计算),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
- 赵某、赵乙、胡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纠纷处理提示
核心观点:简易注销≠债务消失,股东和反担保人仍要"兜底"
这个案子看似是银行贷款纠纷,实则给两类人敲响警钟:
- 公司股东:胡某以为用"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申请简易注销就能甩掉债务,但法院明确指出——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公司注销后仍要对公司债务负责。胡某作为唯一股东,既没提供财产独立的证据,又在债务未清时注销公司,自然要"自掏腰包"还债。
- 反担保人:赵某、赵乙、胡某乙以为只签个字当"见证人",殊不知《反担保函》意味着一旦担保人(本案原告)替债务人还钱,你们就要无条件替债务人还给担保人。本案中他们全程没出庭,法院直接按约定判他们连带担责。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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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股东,注销前务必"三清":
- 清债务:确认所有贷款、担保、欠款已结清,保留还款凭证;
- 清财产:用银行流水、财务报表等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开(例如避免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
- 清手续:若真有债务,必须走普通注销程序(登报公告45天+清算组核实),千万别为图快选简易注销!否则就像胡某,以为"金蝉脱壳",实则埋下个人负债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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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反担保人,签字前必须搞清三件事:
- "反担保"不是走过场:它意味着你可能要替债务人二次还钱。本案中,某公司欠银行钱→原告替某公司还了→反担保人就要替某公司还给原告。
- "连带责任"等于无限责任:银行或担保人可以直接找你要钱,无需先找债务人。本案4个反担保人没出庭,法院直接判他们一起还,连"我不知道情况"都算无效借口。
- 签字前必须问:债务人到底欠多少?担保范围多大?我的责任上限在哪?任何模糊承诺都别签!建议要求对方提供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函全文,拿给律师看一眼再落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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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债时,别做"鸵鸟":
本案4名被告全部拒不到庭,结果法院直接按原告证据判输。记住:收到法院传票必须出庭! 即使暂时没钱,也要当庭说明困难、协商分期,或指出对方证据漏洞(比如利息算错、债务已过期)。不出庭等于放弃权利,法院只会支持原告。
一句话总结:公司债务不会因注销自动消失,股东和反担保人更不是"保险柜"。签字前多问一句、注销前多走一步,就能避免从"帮忙"变成"背锅"。遇到纠纷别逃避,及时收集证据、主动应诉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