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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超限供货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林州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林州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581民初762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郑州某业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签订两份《材料采购合同》,为泰某国际城13号院项目供应湿拌砂浆。2020年11月4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约定最大供货金额为100万元,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合同(一)》,明确约定河南某公司只在30万元限额内承担付款责任,超过部分由帖某直接向郑州某业公司承担。法院查明,泰某国际城13号院项目实际上是帖某借用河南某公司资质承包并实际施工的,帖某还授权王某负责项目的财务等工作,并签订了《施工项目部承包经营协议》,约定项目由帖某独立核算、自担风险。

2023年6月30日,双方又补签第二份《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最大供货金额为49万元。郑州某业公司称累计供货1806986.6元,河南某公司已支付135万元(第一份合同91万元,第二份合同44万元),帖某支付了16.5万元,剩余291986.6元未支付。郑州某业公司提供的对账结算单上有王某等人签字,但王某等人是帖某雇佣的现场管理人员。郑州某业公司曾就第一份合同向河南某公司出具结清证明,确认"所有款项已结清"。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郑州某业公司仅向河南某公司开具了120万元增值税发票。

法院判决:河南某公司只需支付第二份合同中未付的5万元;帖某需支付剩余的241986.6元;驳回郑州某业公司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就像去饭店吃饭,菜单上写着"每人限购2份",你却点了5份,结果店家只认2份的钱,剩下3份得找真正想吃的人买单。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建筑工地买卖合同中,供货超过合同限额的部分,不能直接找总包公司要钱,而应找实际使用人承担

为什么郑州某业公司要不回全部货款?关键在于三个"没注意":

  1. 没注意"最大供货金额"条款:两份合同都白纸黑字写着"最大供货金额",超过部分"与需方无关"。郑州某业公司供货180多万元,却只让总包公司承担5万元,就是因为供货大大超出了合同约定的149万元总额。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特价标签写着"每人限购10袋",你硬要买20袋,超市可以只按10袋给你特价。

  2. 没注意"谁签字才有效":合同规定"所有结算需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但郑州某业公司找王某等人对账签字,这些人只是帖某雇的现场人员,总包公司不认账。这就像你去4S店买车,销售员口头承诺送你5次免费保养,但合同没写,事后4S店当然不认。

  3. 没注意"先开票后付款"顺序:合同明确约定郑州某业公司要先开足发票,总包公司才付款。结果180多万元的货,只开了120万元发票,所以法院不支持逾期利息。这就像你去餐馆吃饭,老板说"先结账再开发票",你没结账就想拿发票报销,餐馆肯定不干。

给您的实用建议:

  1. 签合同前"三必看"

    • 必看"最大供货金额"是多少,超了怎么办
    • 必看"谁有权签字结算",别找错人对账
    • 必看"付款条件",特别是"先开票后付款"这类约定
  2. 供货过程中"三必做"

    • 每送10车货就核对一次累计金额,快到合同限额时立即书面确认超限部分如何处理
    • 要求对方项目经理在每批送货单上签字,别只让工地小工签
    • 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发票,保留邮寄凭证
  3. 发现是实际施工人在操作时

    • 最好让实际施工人直接当合同甲方,或者签三方协议明确付款责任
    • 留存能证明你知道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如对方名片、微信聊天记录)
    • 收到"结清证明"前,一定要确认所有款项真的结清了

记住:在建筑工地做生意,"谁实际用料、谁应该付款"是基本规则,但必须靠合同和证据说话。别被工地上的"领导"头衔迷惑,要看清楚合同上盖的是谁的章、约定的是谁的责任。供货前多花10分钟看清合同条款,能避免事后几个月的讨债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