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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无证驾驶校车致人受伤 单位可追偿但需自担部分责任-安阳县律师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安阳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0522民初519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系原告安阳县北郭乡东方XX幼儿园雇佣的校车司机。王某系该幼儿园的小朋友,平常由校车接送。2021年4月29日16时20分,李某驾驶中型客车(专用校车)在安阳县北郭乡张某起步时,与刚下校车步行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事发后,李某驾车送伤员去医院治疗。该事故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应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应安全驾驶),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李某驾驶的校车系原告安阳县北郭乡东方XX幼儿园所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发后幼儿园垫付30000元,李某垫付4000元。王某于2022年起诉,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115563.18元(执行时扣除幼儿园垫付的5738.05元、李某垫付的4000元),幼儿园另赔偿王某23073.17元。后某保险公司以李某准驾车型不符为由向幼儿园追偿105000元,法院判决幼儿园需支付该款项。幼儿园履行完毕后,现向李某追偿全部损失138600元。另查明,李某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但驾驶中型校车需更高资质。

法院判决结果:李某需支付幼儿园赔偿款36143.37元,驳回幼儿园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纠纷处理提示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件事:员工工作中因无证驾驶等重大过失造成他人受伤,单位赔钱后可以向员工追偿,但如果单位自己没把好关(比如没查员工资质),就得自己承担部分损失,不能全甩给员工

一句话总结:工作中伤人别甩锅!单位要严把用人关,员工要守规矩,出事后靠证据说话,责任分摊看双方过错。遇到纠纷别硬扛,专业律师能帮你少赔钱、多维权。

(注:本文为普法参考,个案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