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第三方文件不能成为拖欠质保金的借口 - 合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02民初1429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7月1日,力某公司与哲某公司签订《合肥XX项目高低压柜采购合同》,约定力某公司供货,合同总价1408339.69元。其中3%即42250.19元作为质量保修金,合同规定支付保修金时需提供哲某公司委托的物业公司(永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质量认可文件。质保期为2年,自房屋交付日起算。
后双方签订《合同结算协议》,确认保修款为42250.19元。2023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价款基础上增加58177元;同日签订的《备忘协议》明确该款项实为返还商票及保理等非现金支付的贴息费用。
质保期已届满,但永某公司合肥分公司未出具质量认可文件。力某公司起诉要求哲某公司返还保修金42250.19元及支付保理贴息58177元。
法院判决:哲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力某公司质量保修金42250.19元及利息、保理费贴息58177元及利息(利息均从起诉日2025年6月5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为止)。
三、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办?
很多小老板签合同时没注意细节,结果被“卡”在要钱环节。比如本案中,合同写明“付保修金必须让物业公司签字”,结果物业公司不配合,钱就拖了几年。法院为啥判业主(哲某公司)必须付钱?核心就一句话:你和别人签的合同,不能拿第三方当“挡箭牌”来坑我!
给你3个血泪教训和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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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第三方签字”这种条款,签合同时直接划掉!
本案中,哲某公司想用“没物业签字”赖掉保修金。但法院说:物业公司是你请的,它不干活是你的问题,不能转嫁到供应商头上!质保期一过,你又说不出设备有啥毛病,钱就得照付。
→ 你该怎么做: 签采购合同时,如果对方硬要加“需第三方确认”的条款,一定要补一句:“若第三方无故不配合,视为条件已成就”。否则就像本案原告,白等几年还得打官司。 -
质保期内,自己当“监工”!
原告曾提交一份“物业经理签字”的质保申请表,但因没盖公章被法院不认。幸亏被告自己承认“质保期已满”,否则原告可能输掉保修金。
→ 你该怎么做:- 每次维修或检查,让对方现场签字+盖章,手机拍照存档;
- 质保期满前1个月,书面发函给业主:“质保期将满,请10日内验收,逾期视为合格”(记得用邮政EMS寄,保留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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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加钱”必须写清原因,否则法院当“空气”!
被告曾狡辩:“补充协议没写58177元是干啥的,不算数!”但因双方另签《备忘协议》白纸黑字写明“这是保理贴息”,法院直接认账。
→ 你该怎么做:- 任何增补款,必须签补充协议+写明具体原因(例:“因甲方要求改用铜芯电缆,增补材料费XX元”);
- 如果对方拖着不签,用微信文字确认:“王总,按昨天说的,增补58177元是保理贴息,对吧?”——这种聊天记录也能当证据!
最后提醒: 很多老板觉得“合同写了就得认”,其实关键看公平性。像本案中,业主把自身付款义务绑在第三方身上,明显不公平,法院必然站理的一方。下次签合同前,花10分钟问自己:“如果对方耍赖,这条款能保住我的钱吗?” 别等要钱时才拍大腿!
(注:文中公司名称已按要求简化,如力某某公司写作力某公司,哲某某公司写作哲某公司,永某某公司合肥分公司写作永某公司合肥分公司;人名如向某某写作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