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自己名义采购货物未披露公司需个人担责-合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02民初445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至2024年期间,黄某通过微信频繁从合肥市瑶海区某批批发部经营者李某处采购食材,该批发部按约供应了相应的货物,但黄某未按约支付货款。根据对账单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从2023年3月到2024年10月,黄某陆续在多个店铺(包括绿地店、保利店、港澳店、吾悦广场店等)和代工厂采购货物,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将对账单发送给黄某确认,黄某对此未提出异议。经核算,黄某欠付货款总计230690元。2025年2月7日,李某将未付货款明细发送给黄某,要求其确认并付款,但黄某未回复也未付款。
黄某辩称其作为合肥某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采购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但经工商登记查询,涉案的多家餐饮店(包括合肥市瑶海区某吴餐饮店、肥西县经济开发区某餐餐饮店、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田里某牛港澳火锅店等)的经营者均为黄某个人,而非合肥某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瑶海区某批批发部货款230690元及利息(以23069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黄某负担。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如果你以个人名义与别人做生意,没有明确告诉对方你是代表公司,那么欠的钱可能要你自己来还,而不是公司还。
很多做生意的朋友都有这样的误区:觉得自己是给公司采购的,就理所当然认为应该由公司付款。但法院看的是实际交易过程,而不是你怎么想的。在这个案例中,黄某犯了三个致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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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用个人微信下单和对账:他一直用自己微信联系供应商,没有使用公司账号,也没有在聊天中说明"我是代表XX公司来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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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告诉供应商公司存在:交易过程中,黄某从未向批发部透露过"合肥某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存在,供应商根本不知道要和谁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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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登记在他个人名下:最关键的是,工商登记显示所有店铺都是黄某个人经营的,而不是公司经营的。这直接戳破了他"代表公司"的说法。
给大家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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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公司员工负责采购,一定要在第一次联系供应商时就明确说:"我是XX公司的采购员,这是我的工作账号,所有采购都代表公司",最好在聊天开头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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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务必使用公司抬头,付款也尽量用公司账户,避免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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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好能证明你是代表公司采购的证据,比如公司授权书、公司盖章的采购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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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供应商已经起诉你个人,不要慌张,赶紧收集证据: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授权你采购的文件、公司实际支付过货款的记录等。但记住,口头说"我是代表公司"是没用的,必须有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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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供应商,如果发现是跟个人在交易,要特别注意:每次送货前最好让对方确认"这是代表XX公司采购",并在对账单上注明,这样将来要钱时才有依据。
做生意讲究"亲兄弟明算账",不管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在交易开始时就明确交易主体。别等到欠钱不还、对簿公堂时才想起来澄清"我是代表公司",那时候法院只会根据实际交易过程来判断——谁下单、谁确认、谁应该付款。
记住:微信聊天记录就是电子合同!每次下单、对账都要留好证据,白纸黑字(或者白屏黑字)比什么都重要。做生意不怕麻烦,怕的是麻烦来了才发现自己没留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