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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出事故被当机动车处理,退休人员误工费难获支持 - 中牟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中牟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122民初1192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5年1月31日11时15分许,原告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中牟县中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牟县中刁路刁家中学南左转时,与被告张某建驾驶的苏D某52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李某受伤。该事故经中牟县公安局认定,认定张某建与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经查,张某受伤后于事故当天即2025年1月31日入住中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25年4月23日出院,住院82天,支付住院医疗费180542.74元;张某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外购人血白蛋白支付11213.8元,外购蛋白营养补充剂支付2270元;以上医疗费合计194026.54元。原告张某购买移位吊兜支付131元,购买矫形器支付5860元,购买电动轮椅车支付1680元,购买助行器及配件支付250.89元;支付车辆施救费12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法院委托河南祖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25年9月25日,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左侧第1-8、10、12肋、右侧第1-12肋骨折后遗左侧第2、5肋骨、右侧6、8、9、10、12肋骨畸形愈合评定为八级伤残,骨盆多发骨折后遗骨盆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张某的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张某支付鉴定费1300元及鉴定检查费709.36元。
另查明,被告张某建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车辆苏D某52号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保常州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3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太平洋财保常州分公司已将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8000元赔付给张某9000元、李某9000元。第三人中原某公司已为张某垫付医疗费133588.04元。李某出具声明,同意由张某优先使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8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中国太平洋财保常州分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1991.78元;
  2. 中国太平洋财保常州分公司返还中原某公司垫付款133588.04元;
  3. 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和实用提示

关键点一:电动三轮车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责任划分大不同
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已超过非机动车标准",因此在事故中被当作机动车处理。这意味着:

如果您骑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务必确认车辆性质:上路前查清当地标准(通常重量>40kg、时速>25km/h、电机功率>400W即属机动车);
必须上牌+买保险:机动车需考驾照、挂车牌、买交强险,否则出事后您可能要自己承担赔偿;
转弯时特别注意:本案因左转引发事故,记住"转弯让直行"是铁律,非紧急情况别突然变道。

关键点二:退休人员主张误工费,没证据一分拿不到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退休且有子女赡养,不应赔误工费",法院完全支持。因为:

如果您退休后仍有收入
保留工作证据:签劳务合同、保存工资转账记录、让雇主开收入证明;
及时收集医嘱:医生在病历中注明"建议休息X月",能证明误工时间;
别信"年龄大就不赔":法律没禁止退休人员工作,但证据不足=败诉

关键点三:医疗费报销有讲究,外购药必须有医嘱
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外购人血白蛋白费用(11213.8元),但前提是"因病情需要"且有医院记录。保险公司拒赔的"复印费、花卉费"等无关支出,法院也全部剔除。

理赔时这样做
外购药必须写进病历:让医生在处方或病程记录中注明"需自购XX药";
分开保存票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分门别类整理,模糊票据(如手写收据)很可能不认;
别乱花"人情钱":探望送的花、营养品等,保险公司一律不赔,自己承担更划算。

最后提醒

  1. 交强险优先用在伤残赔偿:本案中伤者李某主动放弃优先权,让张某先用18万伤残限额,这非常关键(医疗费限额仅1.8万,伤残限额却有18万);
  2. 第三方垫付别担心:像中原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法院会直接判保险公司返还,您不用额外操作;
  3. 责任认定书是核心:对交警的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3日内必须申请复核,否则法院基本不会推翻!

记住这个赔偿顺序:交强险先赔 → 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补 → 不足部分找肇事司机。电动车一旦超标,就失去"弱势群体"保护,千万别心存侥幸!

(注:文中当事人姓名及企业名称已按规范隐去真实信息,仅作案例分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