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方未开发票前不能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洛阳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洛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302民初216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深圳某乙公司作为采购方与洛阳某甲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深圳某乙公司向洛阳某甲公司采购混凝土用于某殡仪馆改造项目。合同明确:

  1. 货款包含运输费、保险费和3%增值税;
  2. 深圳某乙公司指定收货人刘某雨;
  3. 每月月底对账确认,次月10日前付清当月货款;
  4. 洛阳某甲公司必须先开具增值税发票,深圳某乙公司凭发票付款;
  5. 若深圳某乙公司逾期付款超30日,需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2024年4月9日至7月28日,洛阳某甲公司向深圳某乙公司供应混凝土996.81方,货款共计269832.76元。因深圳某乙公司未付款,洛阳某甲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才向其开具270000元增值税发票,并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深圳某乙公司支付洛阳某甲公司货款269832.76元,但驳回全部利息诉求(包括此前主张的13138.37元利息及后续按LPR 150%计算的利息)。理由是:合同约定“凭发票付款”,洛阳某甲公司2025年9月才开发票,此前未满足付款条件,故不能主张逾期利息。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买卖纠纷中这3点必须注意!

1. 发票是付款的“敲门砖”,没开发票就催款?法院不支持!
本案中,洛阳某甲公司2024年4月就供货完毕,却拖到2025年9月才开发票。合同白纸黑字写明“凭发票付款”,法院据此认定:在发票开出前(即2025年9月12日前),深圳某乙公司根本不算“逾期”,自然不用付利息。
给你的建议

2. 对账单别乱签!没公章或授权人签字=白纸一张
洛阳某甲公司提交了一份“利息对账单”,声称深圳某乙公司同意按月息1.2%付利息。但法院直接不认:签字人既非合同指定收货人刘某雨,也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能代表公司。
给你的建议

3. 超出合同的费用?大概率打水漂!
洛阳某甲公司主张的货款里含“运费”“超时费”,但合同早写明“货款已含运费”。法院直接剔除,仅支持269832.76元。
给你的建议

最后提醒
买卖纠纷胜诉关键就两点——合同写清楚+证据留齐全。别等对方赖账才着急,平时就做好三件事:
① 交货后3天内发对账单(要求对方盖章);
② 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发票(别拖!);
③ 所有送货单、聊天记录存好备份。
记住:法院只认“白纸黑字”,不是“我以为”。按规矩办事,才能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