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电费不还,能否直接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旌德律师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825民初176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24日,国网安徽某公司(供电人)与安徽某公司(用电人)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单电源、单回路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电费结算周期为每月两次,第一次交费截止日为当月30日,第二次交费截止日为次月9日;若逾期交费,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欠费的30%。后国网安徽某公司依约供电,2025年7月应收电费223471.85元,安徽某公司仅支付6113.46元,尚欠217358.39元。
另查明,安徽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11日,注册资本1600万元,股东杨某认缴出资816万元、缪某认缴出资784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9年4月1日。2025年11月,安徽某公司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但2025年12月该院裁定终结执行。
法院判决:安徽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国网安徽某公司电费217358.39元及违约金(以欠费为基数,自2025年9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总额不超过65207.52元);但驳回国网安徽某公司要求杨某、缪某提前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实操提示:欠电费时,股东责任怎么算?
核心观点:企业欠电费,供电方不能仅凭"企业被列为被执行人"就要求未到期出资的股东还债!必须证明企业"确实没钱还债",才能追索股东责任。
为什么这么判?
-
电费必须付,违约金有上限
企业用了电就得交钱,本案中安徽某公司欠费事实清楚,法院支持了电费本金和违约金。但违约金不是随便算: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二(相当于年化73%),法院认可了,但明确总额不能超过欠费的30%(即最高6.5万元)。这意味着,哪怕拖10年,违约金也不会无限涨。 -
股东责任≠替企业还债
本案关键点:国网安徽某公司想让股东杨某、缪某提前出资还债,理由是"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但法院认为:- 被执行≠不能还债!安徽某公司虽被法院执行过,但案件已"终结执行"(比如和对方和解了),说明公司可能还有能力还债。
-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54条):只有当企业"确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本案中,供电方没提供证据证明安徽某公司"彻底没钱",所以股东不用提前掏腰包。
遇到类似纠纷,您该怎么做?
✅ 如果您是供电方(如电力公司):
- 及时催缴,保留证据:每月电费清单、催费通知必须保存好,避免像本案被告那样"失联"导致败诉。
- 起诉前查清企业真实状况:如果想让股东还债,不能只看"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要收集证据证明企业"确实没钱"(例如:银行账户冻结、资产被拍卖、多个案件执行不能等)。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追索股东责任。
- 违约金条款要合理:约定过高(如日千分之三)可能被法院调低,但像本案设"总额不超过30%"的上限,更容易获支持。
✅ 如果您是用电企业(如工厂、公司):
- 别拖电费! 本案欠费21万,违约金最高要多付6.5万,等于白干几个月。如果经营困难,主动找供电方协商分期,比被起诉划算得多。
- 收到法院传票必须应诉! 本案被告全部缺席,等于自动放弃抗辩权。如果您能证明供电方抄表错误、或企业有还款能力,可能减少违约金甚至达成和解。
✅ 如果您是企业股东(如杨某、缪某):
- 认缴出资不是"免死金牌":虽然出资期限到2029年,但如果企业真"没钱还债",法院仍可要求您提前出资。
- 防范风险三招:
(1)别把出资期限定太长(如30年),容易被认定"恶意逃避债务";
(2)企业经营困难时,及时减资或实缴部分出资;
(3)避免用个人账户收企业款,否则可能被认定"财产混同",要替企业还债!
最后提醒:
- "被执行人"≠"破产"!很多企业被强制执行后仍能经营,供电方不能因此直接追索股东。
- 证据决定输赢:本案供电方赢了电费,但因证据不足丢了股东责任部分。发生纠纷时,务必保存合同、缴费记录、企业偿债能力证明等关键材料。
- 别学被告"玩消失":本案被告拒不到庭,导致违约金一分没少算。收到法院通知,哪怕暂时没钱,也应积极沟通争取分期还款。
(注:本文案例根据真实判决改编,人物名称已做匿名化处理,核心法律观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