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电费不还,能否直接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旌德律师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旌德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825民初176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24日,国网安徽某公司(供电人)与安徽某公司(用电人)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单电源、单回路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电费结算周期为每月两次,第一次交费截止日为当月30日,第二次交费截止日为次月9日;若逾期交费,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欠费的30%。后国网安徽某公司依约供电,2025年7月应收电费223471.85元,安徽某公司仅支付6113.46元,尚欠217358.39元。
另查明,安徽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11日,注册资本1600万元,股东杨某认缴出资816万元、缪某认缴出资784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9年4月1日。2025年11月,安徽某公司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但2025年12月该院裁定终结执行。

法院判决:安徽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国网安徽某公司电费217358.39元及违约金(以欠费为基数,自2025年9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总额不超过65207.52元);但驳回国网安徽某公司要求杨某、缪某提前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实操提示:欠电费时,股东责任怎么算?

核心观点:企业欠电费,供电方不能仅凭"企业被列为被执行人"就要求未到期出资的股东还债!必须证明企业"确实没钱还债",才能追索股东责任。

为什么这么判?

  1. 电费必须付,违约金有上限
    企业用了电就得交钱,本案中安徽某公司欠费事实清楚,法院支持了电费本金和违约金。但违约金不是随便算: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二(相当于年化73%),法院认可了,但明确总额不能超过欠费的30%(即最高6.5万元)。这意味着,哪怕拖10年,违约金也不会无限涨。

  2. 股东责任≠替企业还债
    本案关键点:国网安徽某公司想让股东杨某、缪某提前出资还债,理由是"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但法院认为:

    • 被执行≠不能还债!安徽某公司虽被法院执行过,但案件已"终结执行"(比如和对方和解了),说明公司可能还有能力还债。
    •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54条):只有当企业"确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本案中,供电方没提供证据证明安徽某公司"彻底没钱",所以股东不用提前掏腰包。

遇到类似纠纷,您该怎么做?
如果您是供电方(如电力公司)

如果您是用电企业(如工厂、公司)

如果您是企业股东(如杨某、缪某)

最后提醒

(注:本文案例根据真实判决改编,人物名称已做匿名化处理,核心法律观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