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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违法担保无效仍需担责—谢庆标律师成功案例分享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30 律师案例


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涉及国家机关违法担保的民间借贷纠纷。张某与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以下简称"泥咀粮购公司")于2014年签订多份借款合同,总计借款946万元,约定月息6%。襄阳市襄城区粮食局作为国家机关,为这些借款提供了担保。后来因泥咀粮购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双方于2015年2月6日重新签订了一份1491万元的《借款合同》,襄阳市襄城区粮食局继续提供担保,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保证合同》。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泥咀粮购公司还款,并要求襄城区粮食局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襄城区粮食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襄城区粮食局虽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因其过错,应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谢庆标律师观点解读

一、国家机关为何不能当"担保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的财产属于国有资产,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如果允许国家机关随意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中,襄阳市襄城区粮食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为泥咀粮购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与张某签订的《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二、担保合同无效,为何还要承担责任?

许多当事人会疑惑:既然合同无效,为什么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这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合同虽然无效,但无效的原因是担保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担保资格却仍然提供担保,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张某作为普通债权人,没有义务也不具备专业知识去判断襄城区粮食局是否有担保资格,因此张某无过错。而粮食局作为国家机关,明知自己不能提供担保却仍然签约,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高利息借贷的法律风险与调整

本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借款利息。原合同约定月息6%,远超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应当充抵本金;未支付的利息,法院只支持年利率24%以内的部分。

一审法院通过精确计算,将高额利息依法调整,并将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充抵本金,最终认定截至2014年7月2日,泥咀粮购公司尚欠张某本金8906747元,这一数额成为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责任的基础。

四、本案对普通债权人的启示

  1. 签约前做尽职调查:虽然本案中法院认定张某对粮食局无担保资格不知情,但作为债权人,在签订重要合同前,应当对担保人的资质进行基本了解,尤其是对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特殊主体的担保能力要有正确认识。

  2. 合理约定利息:民间借贷中,超过法定标准的高利息约定不受法律完全保护。约定合理利息既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也能避免纠纷发生。

  3. 保留完整证据:本案中,张某能够提供完整的转账记录、收据、合同等证据,是胜诉的关键。日常经济活动中,保留完整交易凭证至关重要。

  4. 合同无效不等于责任免除:即使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对诚信原则的保障,也是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通过本案可见,法律既严格禁止国家机关违法担保,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同时也充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既不纵容违法行为,也不让守法者的权益落空。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在规范市场秩序、平衡各方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精确把握法律适用,合理主张权利,即使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强势的对方当事人,也能获得公正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