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不应简单以涉嫌犯罪为由驳回起诉—谢庆标律师成功案例分享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周某、史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鄂01民终3103号
裁判日期:2021年3月19日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中,周某向史某购买了一辆汽车,支付了136000元购车款。后来发现该车辆存在问题,经司法鉴定,受检车辆与登记在册的车辆不具备唯一性。周某认为史某构成欺诈,要求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并要求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可能涉及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周某不服一审裁定,在谢庆标律师的代理下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三、案件法律分析与胜诉关键
(一)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在日常生活中,当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尤其是像汽车这样的大件商品,消费者往往会遇到维权困难。有些商家甚至会以"这可能是刑事案件,你应该去报警"为由推卸责任。本案正是如此,一审法院简单地以车辆存在瑕疵可能涉及犯罪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
作为周某的代理律师,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存在明显错误。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是有明确界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关键要看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
(二)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
我在上诉中重点强调了两个关键法律条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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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适用于"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况,此时才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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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了第十一条,而忽略了本案的核心是买卖合同纠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即使涉案车辆确实存在问题,也应当区分责任主体——如果前手卖家涉嫌犯罪,这与周某和史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应简单驳回周某的起诉。
(三)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
我向二审法院详细论证了周某与史某之间构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
- 周某的购车款直接支付给史某
- 史某向周某交付车辆
- 史某为周某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 双方从未签订任何居间服务协议
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史某不仅是"中介",而是买卖合同的直接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史某是从他人处购得车辆再转卖,也不影响其与周某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史某应当对车辆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四)二审法院的正确裁判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
- 虽然车辆鉴定存在问题,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及具体刑事案件
- 公安机关并未对当事人予以刑事立案
- 周某与史某之间已形成明确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审法院正确指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四、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几个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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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信"这是刑事案件"的推脱: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商家常以"这涉及刑事案件"为由逃避民事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犯罪,否则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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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存至关重要:本案中,我方保存了完整的付款凭证、交付记录等证据,为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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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的精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有本质区别,正确适用对案件走向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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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维权终有回报:很多消费者在遇到一审败诉后容易放弃,但本案证明,只要法律依据充分,通过上诉等法律程序仍能获得公正结果。
通过此案,我们再次确认了"先民后刑"的司法原则——当民事纠纷与可能的刑事犯罪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时,民事案件应当独立审理,不能因可能存在其他犯罪线索而简单驳回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这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也维护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