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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也能要回百万货款—谢庆标律师成功案例分享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26 律师案例


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徐某与武汉某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鄂0116民初14490号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原告徐某向被告武汉某商混凝土有限公司持续供应青石、石粉、机制砂等建筑材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形成了稳定的交易模式:被告公司材料部员工付某向原告提出需求,原告安排送货,被告提供磅单,次月由被告公司会计夏某与原告核对账目并确认货款金额。原告通过指定公司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将货款支付至相应账户。

经核算,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价值1144万余元的货物,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93万余元及罚款、维修费、抵扣款等,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02470元。2023年9月6日,双方通过对账函确认了这一欠款金额,被告公司员工付某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然而,此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024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律师观点解读

一、无书面合同不等于没有合同关系

很多人误以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不存在法律认可的买卖关系,权益无法保障。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交的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函》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料,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事实,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这告诉我们,在日常商业往来中,即使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只要能证明交易事实的存在,法律同样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保存好送货单、对账记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都是证明交易关系的重要证据。

二、对账函是确认债权的关键证据

本案中,2023年9月6日的对账函起到了关键作用。该对账函明确记载了欠款金额,由被告员工签字并加盖公章,成为法院认定欠款事实的核心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账函上写的是"某甲公司",法院结合交易往来记录,认定实际出卖人是原告徐某个人。

这提示我们:在商业交易中,定期与对方进行对账并取得书面确认,是保障债权的重要手段。对账函不仅应明确金额,还应由对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保其法律效力。

三、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计算标准为年利率5.175%(即同期LPR的1.5倍),自202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这一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这一裁判观点对供应商非常有利:即使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法律也赋予了收款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权利,且计算标准有明确依据。这为供应商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加了买方拖延付款的违约成本。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未出庭应诉,放弃了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判,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当一方缺席时,已到庭一方的举证责任并未因此减轻,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完整的交易记录、对账函等证据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使法院能够确信欠款事实的存在。这也提示我们:在商业交易中,要养成保存交易证据的习惯,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单、验收单、对账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五、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 完善交易凭证: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每次交易都应有送货单、验收单等凭证,由对方签字确认。

  2. 定期对账:每月或每季度与交易对手进行对账,形成书面确认文件,由对方签字盖章。

  3. 明确付款期限:在对账函或交易凭证中明确付款期限,避免发生纠纷时对付款时间产生争议。

  4. 保留沟通记录:微信、短信等电子通讯记录也是重要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辅助证据提交法院。

  5.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对方拖欠货款时,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催款,必要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的胜诉,充分展现了事实合同关系在法律上的认可度,以及对账函等书面确认文件在商业纠纷中的关键作用。作为供应商,应当注重交易过程中的证据留存,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能在法律框架内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