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装修合同,个人无权直接索要工程款—谢庆标律师成功案例分享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24 律师案例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杨某与湖南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湘0903民初4262号

二、案件基本信息

2023年1月11日,湖南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湖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承包某大楼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基础工程金额为200888元。合同中载明委托代理人及施工负责人为杨某。同日,装饰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杨某负责设计方案与施工事项。

工程完工后,杨某以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欠付的装饰装修工程款377522.57元。科技公司委托本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科技公司辩称:杨某不是合同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公司已向装饰公司支付了270000元工程款,并代付了10230元维修费,已远超合同约定金额;工程不存在增项变更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案件受理费6963元予以退回。

三、律师观点解读

作为本案被告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解读这个案例的法律意义,帮助大家避免类似的法律风险:

1. 合同主体决定权利归属

在法律上,合同是一种"契约",只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本案中,装修合同是科技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而非与杨某个人签订。虽然杨某在合同中被列为"委托代理人及施工负责人",也获得了装饰公司的授权,但这只意味着他是代表装饰公司履行合同,而非合同的直接当事人。

打个比方: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收据上写的必须是付款人的名字。如果你让朋友代你付款,收据上写的是你朋友的名字,那么退换货时,超市只会认你朋友,而不是你。同理,工程款应当支付给合同上签字的装饰公司,而非个人。

2. "挂靠"行为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杨某声称其"借用"装饰公司的名义与科技公司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在建筑行业中常被称为"挂靠"。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存在重大风险:

现实中,许多人认为"我只是借用一下公司名义,工程是我做的,钱自然该给我",这种想法忽略了法律对合同主体的严格要求。

3. 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杨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原告资格。

如果杨某确实是实际施工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4. 工程款结算需遵循合同约定

本案中,科技公司已向合同相对方装饰公司支付了270000元,超过了合同约定的200888元基础工程款。对于杨某主张的工程增项,因合同主体不符,法院未予审理。这也提醒我们,工程变更应当通过正式的书面变更协议确认,而非口头约定或单方主张。

5. 法律建议:正确处理装修工程关系

通过本案,我为相关人士提供以下建议:

对于施工方:

对于发包方(业主):

对于中间人(类似本案杨某):

综上所述,法律是讲究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在经济活动中,我们不能仅凭"实际做了工作"就认为自己当然享有权利。规范的合同关系、明确的权利义务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帮助大家增强法律意识,避免类似的法律风险,在经济活动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