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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中的主从犯地位及退赃对量刑的影响——谢庆标律师成功案例分享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45 律师案例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邹某、陈某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鄂1124刑初135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邹某和陈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某公司。在仙桃市泽口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2016年度项目工程第5标段招标过程中,为确保公司顺利中标,两人合谋找到中间人李某帮忙借资质"围标",并承诺工程中标后支付工程利润的30%作为好处费。

随后,李某通过张某借用了贵州某水利实业某公司、山东某水利建设某公司、福建某泰成建设某公司、福建某梁禹工程某公司及三明某建设某公司等5家公司的资质参与围标。最终,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价11138521元。经鉴定,该工程利润为1495855.85元。案发后,该公司向公安机关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以串通投标罪对邹某、陈某提起公诉,并认定邹某为主犯、陈某为从犯。作为邹某的辩护人,我提出了不同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观点与法律分析

(一)关于主从犯认定的思考

在本案中,我和另一位辩护人黄竹康律师提出,本案不宜简单区分主从犯,即使区分,也不应认定邹某为主犯。这一观点基于以下事实与理由:

  1. 共同犯罪的完整性
    串通投标行为是一个需要多方配合的系统性行为。表面上看,邹某发起了围标行为,但实际上整个围标过程涉及招标人、中间人、资质出借方等多个角色,缺一不可。从犯意的形成到行为的实施,李某、张某作为专业资质中介,实际上掌控着围标的核心环节——资质提供和投标操作。四人在犯罪过程中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

  2. 专业中介人员的责任考量
    李某、张某是长期从事资质贩卖的专业人员,他们对招投标规则更为熟悉,明知违法却为牟利而积极促成围标行为。相比之下,邹某作为工程企业负责人,主要是为提高中标几率而寻求帮助,其行为动机与专业资质贩子有本质区别。在评价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各行为人的专业背景、获利比例与对犯罪实现的贡献程度。

  3. 司法实践中的责任平衡
    在串通投标案件中,往往存在招标人与资质中介人员相互勾结的情况。如果仅因招标人是项目受益方就认定其为主犯,而忽视专业中介人员在犯罪中的关键作用,可能导致责任分配失衡。正如本案中,资质中介李某、张某才是围标操作的专业实施者,他们通过出借资质获利,其行为更具职业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在辩护过程中,我还着重强调了有利于邹某的量刑情节:

  1. 认罪认罚的态度
    邹某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这种态度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2. 积极退赃的社会意义
    串通投标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某公司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1495855.85元,这一行为有效地弥补了社会损失,减轻了犯罪后果。对于经济犯罪,退赃退赔是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体现了行为人的悔过诚意和对社会秩序的修复。

  3. 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
    邹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于特定情境下的偶发行为,与其平时的一贯表现不符。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还要考虑行为人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对于初犯、偶犯且有明显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应当在量刑上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案件的司法启示

本案虽未完全采纳关于主从犯认定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认罪、退赃等从轻情节,对邹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已缴纳)。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惩治串通投标犯罪时的精细化考量:

  1. 对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的零容忍
    随着国家对营商环境的重视,招投标领域的规范治理已成为司法重点。无论主体是谁,只要实施串通投标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处。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法院没有机械适用法律,而是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了各被告人的参与程度、获利情况、悔罪表现等因素,实现了量刑的个别化与精准化。

  3. 违法所得追缴的示范意义
    本案全额追缴违法所得149万余元,彰显了"不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获利"的基本原则。这一做法对于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主动退赃不仅能体现悔罪态度,也能在量刑上获得实质性从宽处理。

四、结语

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必须依法惩处。但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精准的责任认定和量刑裁量。本案提醒工程企业从业者,一定要合法合规参与招投标活动,切莫心存侥幸。同时,一旦涉入此类案件,积极退赃、认罪悔过,是获得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希望通过本案的分享,能够增强社会对招投标领域法律风险的认识,促进市场环境的清朗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