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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中“借条”和“买卖合同”实际是利润分配凭证,应按合伙关系处理-滁州律师合伙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滁州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民终325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冯某购买型号为SY215C(机器编号15SY021HR0978)挖机一台,后冯某与程某合伙,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2019年4月20日,冯某向程某出具挖机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我冯某已把名下一台编号为(15SY021HR0978)三一215挖机,以现金人民币230000元转让一半股份给程某,立此合同为凭,立刻生效”。冯某将挖机交给程某经营,程某按年向冯某结算利润。2023年7月27日,程某向冯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冯某人民币伍万玖仟元(59000元)”。2024年6月15日,程某向冯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冯某陆万柒千元整(67000元)”。2025年1月27日,程某向冯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冯某玖万元整(90000元)(挖机工程款)”。2025年1月28日,程某向冯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冯某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正(260,000元),此条换以上条子”。

法院判决程某支付冯某挖机利润款及合伙款476,000元,并从2025年4月8日起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合伙中“借条”“买卖合同”别被名称忽悠,关键看实际内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很多普通人容易踩的“坑”。程某和冯某没签正式合伙协议,只写了“挖机买卖合同”和几张“借条”“欠条”,结果程某以为自己是买挖机,实际法院认定是合伙——程某负责开挖机干活,冯某出设备,赚了钱对半分。程某后来反悔,说微信转账早就还清了钱,还说2025年的“借条”是汇总旧条子,不该重复算。但法院没信,为什么?

关键点一:别被“买卖合同”“借条”名称骗了!法院看的是实际干了啥

关键点二:微信转账不一定是还钱!结算后的新条子才作数

关键点三:“此条换以上条子”不能想当然!得有证据证明是汇总

最后提醒:合伙最怕“讲义气不立字据”
这案子最冤的是程某——他以为微信转账能当证据,却忽略了合伙的核心是“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法院说得很明白:挖机是冯某出的,程某负责运营却拿不出每年赚多少钱,当然要按他签的条子付钱。普通人合伙,记住三句话:

  1. 没协议不合作:哪怕亲戚朋友,也要白纸黑字写清出资、分工、分钱规则。
  2. 日常转账勤备注:避免和利润结算款混淆。
  3. 换条子必留痕:新条子要写明替换依据,旧条子妥善保管。

合伙本是好事,但模糊操作只会埋雷。遇到纠纷别学程某,光说“不合理”却不举证——法律只认实实在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