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公司员工以外人员款项公司不担责-安庆律师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8民终322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王某与张某乙系夫妻关系。李某乙为怀宁县石镜乡人,2019年腊月死亡。
怀宁县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苏某认缴出资780万元,出资比例26%;黄某认缴出资780万元,出资比例26%;吴某认缴出资750万元,出资比例25%;张某甲认缴出资690万元,出资比例23%。公司设立后开设了银行账户。2019年5月24日,怀宁县某有限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简易注销公告,2019年7月17日被注销。
2018年1月22日,怀宁县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王某作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矿业开采区范围内划出30亩给乙方开采,征山费用捌拾万元整,在签订之日乙方先付伍拾万元给甲方,余款在开采时一次性付清。如在2018年9月底开采证办不下来,甲方如数退回征山费用。甲方签字处加盖了怀宁县某有限公司公章,并有李某乙、张某甲签名。乙方签字处有王某签字并捺印。2018年7月21日,李某乙出具收据称收到王某预付怀宁县某有限公司人民币40万元整(此款作老百姓征地费用,开采证办不下来则退回)。
2018年1月29日,张某乙向甘某转账10万元;2月12日、3月15日、7月20日,张某乙向李某乙转账10万元、5万元、5万元,合计20万元;另王某称7月21日向李某乙现金支付10万元。
王某曾于2021年、2022年两次起诉后撤诉,后再次起诉要求返还4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李某乙收款行为不构成对怀宁县某有限公司的表见代理,王某将款项支付给李某乙个人而非公司账户,公司股东无需返还该40万元。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关键教训:大额交易中,把钱交给"熟人"而非公司账户,公司有权不认账!
本案中王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很简单:她轻信了"中间人"李某乙,把40万元征山费直接付给李某乙个人(包括转账和现金),却未要求打入怀宁县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而李某乙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员工,甚至公司注销时都没人申报这笔债权。法院一针见血指出:"案涉款项理应支付至公司银行账户,王某未核实身份即向非公司人员支付,未尽审慎义务"。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
打死不付"个人账户"
无论对方说得多么天花乱坠(比如"我是负责协调的""公司流水不能太大"),只要合同写的是公司作为交易方,钱就必须打到合同上盖章公司的对公账户。本案中怀宁县某有限公司明明有银行账户,王某却把钱转给甘某、李某乙个人,这是致命错误!
✅ 正确做法:签约时直接问:"请提供公司盖章的收款账户确认书",否则宁可不交易。 -
"签字人"身份必须当场验明
李某乙虽然在协议上签了字,但王某自己承认:"签协议时不知道他是不是股东,也没看公司股东情况"。法院认定这属于重大过失——40万元的大买卖,连对方是不是公司员工都不核实,法律不保护"马大哈"!
✅ 正确做法:- 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劳动合同/股东证明;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公司股东和高管名单(免费!手机就能操作)。
-
警惕"现金支付"和"私人收条"
王某声称另付10万元现金给李某乙,仅靠两个朋友作证。但法院发现:张某乙银行余额足够,却称"向朋友借款5万元",证人对资金来源也说不清,最终未被采信。现金支付+私人手写收条,在法律上几乎等于白送钱!
✅ 正确做法:- 坚决拒绝大额现金交易;
- 如果必须现金支付,必须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收据,且同步录像记录交付过程。
-
发现异常要"快准狠"维权
王某早在2018年9月底就知开采证办不下来,却拖到2021年才起诉,期间还两次撤诉。时间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收集(如李某乙死亡、公司注销)。
✅ 正确做法:- 一旦对方违约(如到期不退款),30天内发书面催款函;
- 同步收集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6个月内必须起诉(超过可能丧失胜诉权)。
给普通人的大实话
很多人觉得:"都是熟人介绍的,还能有假?"但法律只看证据不看"人情"。本案中王某反复强调"张某甲知情""李某乙有经济实力",可法院只认一条:钱没进公司账,公司就不认这笔债。
记住这个铁律: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 即使对方拿着公司公章、称是"合伙人",只要没公司盖章的授权书,付款给个人就是自担风险!下次签合同前,花5分钟做两件事:
① 查公司账户(打12366税务局电话或查公示系统);
② 让对方写"指定收款账户确认书"并盖公司公章。
省下这5分钟,可能损失几十万——王某的40万教训,就值这个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