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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重力水滴加湿器”案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关键法律问题——对(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判决的通俗解读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52 最高法公报案例解读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
案件类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某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专利号 ZL20212133*.0,名称为“一种反重力水滴加湿器”
判决时间:2025年(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第8期,总第348期)

二、这个案子讲了个啥?
简单来说,这是一起典型的“你卖的加湿器是不是偷了我的专利技术”的官司。
原告某1公司拥有一项名为“反重力水滴加湿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这种加湿器通过特定结构配合闪频灯,让水滴看起来像“逆着重力往上飞”,产生视觉错觉效果。原告发现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在1688平台上销售类似产品,于是起诉其侵权。
一审法院判被告败诉,要赔1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二审后部分改判:虽然认定构成侵权,但赔偿金额大幅下调至1万元,并且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只有当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确认涉案专利有效时,判决才执行。
这个判决看似只是调低了赔偿,实则传递了多个重要司法信号,值得所有企业、创业者和专利权人高度关注。

三、最高法通过本案明确了哪些关键规则?

  1. 专利侵权判断:看技术特征,不看外观或结构细节
    被告辩称:“我的加湿器内部结构跟专利图不一样!”
    但法院指出:专利保护的是权利要求书中写明的技术特征,不是说明书附图里的具体样子。只要你的产品实现了专利中描述的所有功能和技术点,哪怕零件形状不同,也构成侵权。
    ✅ 启示:企业在研发或仿制产品时,不能只看“长得像不像”,而要逐条比对专利权利要求。否则,即使“自己设计”,也可能踩雷。

  2. 现有技术抗辩:光有外观图不够,必须公开核心技术
    被告拿出一份2020年的“毕业设计作品”网页,说:“这早就公开了类似产品!”
    法院认可该设计早于专利申请日,但强调:现有技术必须完整公开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该设计图只展示了外观和视觉效果,没说明内部如何连接水管、水泵、起水峰等关键结构。
    结果:对权利要求2-7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因这些特征可推导),但对权利要求8(“起水峰”)不成立——因为“起水峰”这个细节在旧设计里根本没出现。
    ✅ 启示:主张“我用的是老技术”要有硬证据!仅凭效果图、视频或模糊描述,很难成功抗辩。

  3. 专利被查封 ≠ 不能打侵权官司,但会影响判决执行
    原告因欠别人钱,其专利被法院查封(保全),期限到2026年。被告说:“既然专利被冻结,你就无权起诉!”
    法院回应:专利权仍属原告,可以维权。但……
    鉴于专利被查封导致无效宣告程序“卡住”,而多名案外人已提出有力无效证据(尤其针对“起水峰”),最高法罕见地作出“附条件执行”判决:
    只有当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该专利有效,被告才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若专利被宣告无效,本判决内容可不履行。
    ✅ 启示:专利权人若滥用财产保全拖延无效程序,可能被法院视为“不诚信”,进而影响自身胜诉权益。法院正努力平衡“保护创新”与“防止专利滥用”。

  4. 赔偿金额怎么算?要考虑专利的实际贡献
    一审判赔15万,二审降到1万。为什么?
    最高法指出:
    被告销售量小(30天成交10+件);
    多数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只有“起水峰”这一小部分是专利独创;
    因此,专利对整机价值的“贡献率”很低。
    ✅ 启示:不是所有侵权都赔大钱。法院会评估“被侵权的技术到底值多少钱”。如果只是一个小改进,赔偿也会相应减少。

    四、给企业和创业者的三点建议

  5. 做产品前先做FTO(自由实施分析)
    别等到被起诉才查专利。花几千元做一次专利检索,可能省下几十万赔偿。

  6. 不要迷信“自己设计就不侵权”
    功能相同、技术路径相似,就可能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务必对照权利要求逐项排查。

  7. 专利不是“尚方宝剑”,滥用会反噬
    本案原告拥有17项专利,却因民间借贷纠纷长期冻结涉案专利,阻碍无效程序。法院明确批评其行为“不合常理、违背诚信”。未来,类似操作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司法审查。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