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扇贝跑路”背后的法律责任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刑事边界——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检指导案例第220号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242 最高检指导案例解读


一、案件基本信息:可查可溯
在讨论这个案例前,先明确它的“身份信息”,方便大家检索:
案例名称: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之二(检例第22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辽0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2022年10月21日(一审判决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刑事部分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这个案子,就是曾轰动资本市场的“扇贝跑路”事件的刑事落槌。很多人以为“扇贝跑了”只是个段子,但背后却是严重的财务造假和法律追责。

二、案情简述:扇贝没跑,人“跑”不了
甲公司是一家深交所上市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为了“保壳”,时任董事长吴某某组织高管团队,在2016年和2017年通过篡改扇贝采捕面积等数据,虚增利润1.3亿元、虚减利润2.7亿元,导致年报严重失真。
简单说:
2016年:少报采捕面积 → 少计成本 → 虚增利润;
2017年:又多报采捕面积 + 编造“扇贝死亡” → 多计损失 → 把之前虚增的利润“消化掉”,看似“纠错”,实则是二次造假。
这种“先吹泡泡、再戳破”的操作,不仅欺骗投资者,更破坏了整个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

三、关键法律问题:什么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和检察院重点认定了三点:

  1. 客观行为:确实存在系统性财务造假,并将虚假年报公开披露;
  2. 主观故意:吴某某等人明知数据虚假,仍签字确认并对外发布;
  3. 危害后果:虚增利润占披露总额的158%,严重误导市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没有直接动手做假账,只要你是高管、董事,并在年报上签字确认,就可能被追究刑责。梁某作为常务副总裁,虽未亲手改数据,但知情且签字,同样构成犯罪。

四、证据怎么认定?“大数据”也能当证据!
本案一大亮点是:用北斗卫星导航数据还原渔船真实轨迹,从而测算出真实的扇贝采捕面积。
有人质疑:“这算不算合法证据?”
检察机关回应得很清楚:
中科宇图和东海所具备专业资质;
数据由中国证监会依法调取;
不同方法得出的采捕面积高度一致,且与燃油补贴、船只作业图相互印证;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关于行政执法证据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规定。
这意味着:科技手段+行政调查+司法审查,已成为打击证券犯罪的新常态。

五、责任如何划分?不是所有人都要坐牢
本案体现了“宽严相济、分类处理”的司法理念:
主犯严惩:吴某某作为组织者,数罪并罚被判15年;
高管追责:梁某、勾某等高管因参与决策或签字,均被定罪;
从轻处理:两名基层员工于某某、赵某,仅配合签字、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说明:法律并非“一刀切”。是否承担责任,要看你在造假链条中的角色、作用和主观恶性。

六、对企业和高管的警示

  1. 签字即担责:董事、高管在年报上签字,不是走形式,而是法律承诺。一旦明知虚假仍签字,就可能构成犯罪。
  2. “技术性调整”≠合法:用所谓“会计估计”“业务调整”掩盖造假,司法机关会穿透实质审查。
  3. 配合调查很重要:销毁数据、删除聊天记录、拒不交代,只会加重处罚。

注: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20号)撰写,旨在普法解读,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涉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