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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讼保全的财产,在申请执行前就能“自动履行”?——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54号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150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作者:谢庆标 律师

在日常法律实务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一种“两难”局面:
债权人起诉后申请法院冻结了债务人的银行账户;
案件调解或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明明愿意还钱,但账户被冻结、无法自行转账;
如果先解封,又怕对方转移资金;
如果走强制执行程序,又要等立案、分配法官、查控财产……一拖就是几十天,还可能留下“被执行”记录,影响征信。

这种困境,在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5批指导性案例中,终于有了权威的解决方案——这就是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今天,我就以一名执业律师的视角,带大家通俗易懂地理解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可检索信息)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闽0205民初4139号
裁判日期:2024年10月24日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案件
关键词:执行 / 财产保全扣划实施 / 自动履行 / 审执衔接

二、案件是怎么回事?
简单来说:

  1. 2024年7月24日:厦门某健康公司因租赁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福建某体育公司名下约27万元财产,其中19万余元是银行存款。
  2. 2024年10月24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约定福建某体育公司支付7.5万元。
  3. 关键一步来了:福建某体育公司主动提出:“我账户里有钱,但被冻结了,能不能请法院直接从被冻结的钱里划走7.5万给对方?我不用另外筹钱,也不用走执行程序。”
  4. 原告(厦门某健康公司)同意,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其他诉讼或执行案件,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风险。
  5. 法院当天就作出裁定,直接从保全账户中扣划7.5万元,5天后完成发放,并向债务人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三、这个案例到底“新”在哪里?
过去,面对已被冻结的资金,即使债务人真心想还钱,也几乎只有两条路:
路径一:债权人先申请解除冻结 → 债务人再转账。
风险:解冻后钱可能被转走,或被其他债权人抢先冻结。
路径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 等法院立案、分案、查控、扣划。
代价:耗时长(通常30–60天)、产生执行费、债务人留下“被执行人”记录,影响贷款、招投标、高消费等。

而指导性案例254号开创了第三条路:
在判决/调解书生效后、正式执行立案前,
债务人可主动申请法院直接从已被保全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履行义务。
只要满足一个核心前提: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没有其他官司、没有多个债权人争抢同一笔钱),法院就可以批准!
更贴心的是:全额清偿后,法院还能出具《自动履行证明》——这相当于“信用加分项”,证明你是主动守信履约,不是被强制执行的“老赖”。

四、对当事人和律师的实际意义

对债务人(被告):

不用额外筹钱,用已被冻结的钱直接还债;
避免进入执行程序,不产生执行费用;
不影响个人或企业征信,无“被执行人”记录;
获得《自动履行证明》,可用于银行、招投标、政府项目等场景,彰显诚信。

对债权人(原告):

更快拿到钱!不用等漫长的执行流程;
资金安全有保障——钱一直在法院控制下,不怕对方反悔或转移;
减少沟通成本,避免“解冻—转账”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对律师:

多了一个高效、低风险的结案方案;
在调解或判决后,可主动建议客户采用此方式,提升客户满意度;
尤其适用于账户已被足额冻结、债务人配合度高、无其他债务纠纷的案件。

五、适用条件与注意事项
虽然这项机制很便利,但并非“人人可用”。法院会严格审查以下几点:

  1. 债务人必须主动申请(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2. 已存在生效法律文书(如调解书、判决书);
  3. 被保全的款项足以覆盖债务;
  4. 经核查,债务人无其他涉诉或执行案件,或虽有但不影响本案清偿;
  5. 需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存在虚假诉讼、恶意个别清偿等行为。
    ⚠️ 特别提醒:如果债务人有多笔债务,法院会谨慎处理,防止“偷偷优先还某一个债主”,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

附:案例检索信息
案例名称: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4号
发布时间:2025年4月7日(第45批指导性案例)
审理法院及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4)闽0205民初4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