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权解雇纵容性骚扰的管理者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公司案)
作者:谢庆标律师
在职场中,性骚扰问题长期存在但往往被忽视或“内部消化”。然而,随着法治意识的提升和企业合规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反性骚扰机制。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具有里程碑意义——它首次明确:管理人员对下属遭受性骚扰知情不报、甚至纵容或打击报复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
本文将从律师实务角度,深入浅出地解析该案例的核心要点、法律逻辑及对企业与员工的启示。
一、案件核心事实简述
郑某是霍尼韦尔公司的渠道销售经理,曾接受公司组织的反性骚扰培训。
其下属任某多次向郑某反映,间接上级邓某(已婚)对其实施性骚扰,并出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
郑某不仅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下属,反而说:“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并事后以“不合群”为由建议公司辞退任某。
公司调查时,郑某否认曾听闻性骚扰投诉,在笔录中作虚假陈述。
霍尼韦尔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以“未履行管理职责、纵容性骚扰、打击报复、虚假陈述”为由解除郑某劳动合同。
郑某起诉要求赔偿36万余元,一审、二审均败诉,最高法将其列为指导案例。
二、法院裁判的核心观点
- 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郑某签署过劳动合同,明确同意遵守《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手册修订后,他还签署了确认书。法院认为,这些制度经工会讨论、员工确认,合法有效,可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 律师提示:企业规章制度若程序合法(经民主程序+公示告知),且内容不违法,员工违反即可能构成严重违纪。
- 管理人员有法定和约定义务制止性骚扰
霍尼韦尔公司的《商业行为准则》明确规定:主管必须确保下属能安全表达担忧,不得报复。郑某作为管理者,在明知下属遭受性骚扰后:
未上报;
未干预;
反而发表不当言论,暗示“默许”甚至“鼓励”不当行为;
后续还试图以“不合群”为由辞退受害者。
法院认定:这已严重违背其岗位职责,构成严重违纪。
✅ 律师提示:管理者不仅是“执行者”,更是“保护者”。对性骚扰“装聋作哑”不再是“中立”,而是失职。
- 在内部调查中作虚假陈述,可单独构成解雇理由
《员工手册》规定:“在公司调查中做虚假陈述”属于立即辞退情形。郑某在调查笔录中否认曾听闻投诉,但录音证据显示其早已知情。法院采信公司证据,认定其故意隐瞒、作伪证。
✅ 律师提示:配合公司合规调查是员工义务。撒谎不仅道德失范,更可能触发解雇条款。
三、指导案例181号的三大突破意义
🔹 突破一:明确“纵容性骚扰”=严重违纪
过去,企业多只能处分直接实施骚扰者。本案确立:知情不报、消极应对、变相施压的管理者,同样要承担责任。这极大强化了企业反骚扰机制的执行力。
🔹 突破二:支持企业将“反骚扰义务”纳入岗位职责
法院认可公司将“保护下属免受骚扰”写入《商业行为准则》,并作为解雇依据。这意味着:反性骚扰不再是道德倡议,而是岗位基本要求。
🔹 突破三:赋予企业更大的合规管理空间
只要制度合法、证据充分,企业可依法解除失职管理者合同,无需因“怕打官司”而姑息纵容。这对推动职场清朗环境具有深远影响。
四、给企业和员工的实务建议
📌 给企业的建议:
- 建立健全反性骚扰制度:包括投诉渠道、调查流程、保密机制、保护措施等;
- 定期开展培训并留存记录:证明员工已知悉义务;
- 明确管理者责任:在岗位说明书或行为准则中写明“发现骚扰须及时上报处理”;
- 调查过程规范留痕:笔录、录音、邮件等证据要完整、合法。
📌 给管理者的忠告:
不要做“和事佬”:性骚扰不是“私事”,而是违法行为;
不要说“我不掺和”:沉默等于纵容,可能丢掉饭碗;
不要打击报复举报人:这是最严重的红线之一;
调查时务必如实陈述:撒谎只会雪上加霜。
📌 给普通员工的鼓励:
保留证据(聊天记录、邮件、录音等);
勇敢通过正规渠道投诉;
若遭遇打击报复,可同时追究管理者和公司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