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企业恢复生产前必须重新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4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6)渝02民终772号
- 裁判时间:2016年9月13日
-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4号
二、案件基本信息
2014年,湖北省建始县的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在未建成环保设施的情况下违法生产硫铁矿,将废水和尾矿直接排入厂区附近的洼地。由于当地是喀斯特地貌(地下溶洞、暗河密布),污染物通过裂隙渗入地下,导致重庆市巫山县的千丈岩水库水源被严重污染。该水库是5万余人的饮用水源,水质检测显示铁含量超标30倍,悬浮物严重超标。环保部门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环保组织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矿业公司停止污染、修复环境。法院最终判决矿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在环评获批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同时承担土壤修复费用99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
三、案例核心观点解读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当企业污染行为威胁到重要环境资源(如饮用水源)时,法院不仅要追究过去的污染责任,更要“防患于未然”,通过法律手段堵住未来的污染漏洞。下面我用通俗语言分层次解释法院的裁判逻辑,即使没有法律背景也能轻松理解。
1. 为什么判令“停止侵害”?——预防比补救更重要
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往往像打碎的镜子一样难以复原。本案中,矿业公司虽已暂时停产,但它的环保设施根本没建好(法律称为“三同时”未落实),且厂区位于喀斯特地貌区,地下暗河直通千丈岩水库。专家评估指出:洼地土壤中的污染物(如铁元素)短期内无法自然降解,一旦下雨,污染物就可能再次渗入水库。法院认为,如果只让企业赔钱了事,等它偷偷复工后再污染,老百姓的饮水安全就悬了。因此,判决“立即停止侵害”不是小题大做,而是用法律筑起一道“防火墙”,避免水源反复受害。这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核心原则:事前预防远胜于事后赔偿。
2. 为什么必须“重新环评”?——环评不是走过场,必须覆盖新风险
环评是项目建设前的“环境体检”,目的是评估项目对周边生态的影响。本案中,矿业公司2011年做过环评,但当时千丈岩水库还未被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2013年才确认)。更重要的是,环评报告忽略了关键问题:项目地处湖北,却紧邻重庆的水源地,且地质特殊(溶洞、暗河多),污染物极易跨省扩散。环保部门在处罚时也指出,原环评未分析尾矿库渗漏风险,存在重大缺陷。
法院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明确:当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动”(如新增敏感保护目标),企业必须重新环评。这里,“重大变动”指千丈岩水库升级为水源保护区后,矿业公司的生产风险已完全不同。重新环评不是刁难企业,而是要求它用最新标准“重新体检”,确保未来生产不会威胁5万人的饮水安全。如果跳过这一步,环评就沦为一纸空文。
3. “附条件恢复生产”的深意——环保验收是开工的硬门槛
判决书要求矿业公司“在环评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这句话看似简单,实则划出两条红线:
- 环评批复是前提:新环评必须由跨省环保部门联合审批(因涉及重庆、湖北两省),重点评估对水库的影响,不能像过去一样“闭门造车”。
- 环保设施验收是底线:企业必须建好废水处理、尾矿防渗等设施,并通过官方验收,证明能100%拦截污染物,才能复工。
这解决了实践中常见漏洞:许多企业被罚后表面停工,暗地里偷偷生产。法院通过“附条件”判决,把恢复生产的主动权交给环保标准而非企业意愿。用大白话说:想开工?先证明你不会污染水源!这既保护了公共利益,也避免法院反复受理同类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4. 其他判决的协同作用——责任必须“全链条”承担
除停止侵害和重新环评外,法院还判决企业:
- 修复被污染土壤(费用99万余元),因为专家证实污染物残留仍威胁水源;
- 在国家级媒体道歉,警示其他企业;
- 支付原告合理费用15万元,鼓励环保组织监督。
这些内容并非孤立,而是与“停止侵害+重新环评”形成闭环:道歉和赔偿针对过去错误,停止侵害和重新环评则锁定未来风险。尤其在水源保护这类敏感领域,法院强调“宁可严十分,不可松一毫”。正如裁判文书所写:“单纯事后赔偿不足以弥补生态损失”,法律必须向前看,把保护网织得更密。
这个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指导性案例134号,正是因为它树立了一个标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不仅要算“经济账”,更要算“生态账”和“民生账”。对企业而言,合规不是成本而是生存底线;对公众而言,每一口干净的水,都值得法律用最严格的尺度去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