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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违规导致不适航且与损失有直接因果,保险人可免责—谢庆标律师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359号案例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125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信息简述
本案涉及一艘名为“SAGAN”轮的巴拿马籍油船。2016年7月,船东世嘉有限公司(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投保了远洋船舶保险,保额480万美元。2017年2月,该船从中国台湾高雄港开往韩国昂山港途中,主机多次故障导致失去动力,在漂航约5天后,于日本鹿儿岛附近海域搁浅并全损。船东向保险公司索赔船舶全损赔偿金、施救费用等共计约人民币3000多万元及350多万美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且船东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和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船东的诉讼请求,认定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三、案例核心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船舶在安全管理上违反国际强制规则(ISM规则),导致船舶不适航,且这种不适航直接引发了船舶全损,保险公司就可以合法拒赔。下面我用非法律人士也能听懂的方式,分层次解释法院的裁判观点。

1. 什么是“船舶不适航”?为什么它这么重要?

2. 为什么不适航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3. 船东的哪些行为“火上浇油”,让保险公司更不用赔?

4. 为什么适用中国法律,而非保险单约定的英国法律?

总结裁判逻辑:船舶安全无小事!ISM规则是国际航行的“生命线”,违反它导致不适航,且与损失有直接因果,保险公司依法不赔。同时,船东必须主动管理风险——发现问题不处理、遇险不及时救援,都会让自己失去保险保障。这个判决提醒所有航运从业者:证书不是“护身符”,真实的安全管理才是船舶的“保险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