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受伤应视同工伤—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4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 审理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号
- 裁判时间:2013年9月23日
-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4号(2018年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之一)
二、案件基本信息
简单来说,这个案子是关于一位保安罗仁均的工伤认定纠纷。罗仁均是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小区保安工作。2011年12月24日,他在值班时,听到附近有人呼救说遭遇抢劫,便立即冲过去制止。在与抢劫者搏斗过程中,他不慎从台阶上摔下受伤。事后,他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先是按普通工伤处理,后根据新证据调整为“视同工伤”(即等同于工伤,享受全部工伤待遇)。但物业公司不服,认为这不属于工伤,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认定。法院最终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请求,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值得一提的是,罗仁均的行为被当地综治委表彰为见义勇为。
三、案例裁判观点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职工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伤,应当视同工伤。下面我用大白话,分三层解释法院为什么这么判,让非法律人士也能轻松理解。
第一层: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关键在“维护公共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里要注意两点:
- 一是“视同工伤”不是普通工伤,普通工伤要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比如上班时被机器弄伤)。但这条规定更宽泛——只要是为了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比如保护大家的安全、财产),即使不在工作岗位上,也等同于工伤。
- 二是“公共利益”包括什么?法院认为,见义勇为和抢险救灾一样,都是在保护社会大众的安全和秩序。比如本案中,罗仁均制止抢劫,不仅救了被抢的路人,还维护了社会治安,这属于典型的公共利益。法律鼓励这种行为,所以必须给予保障。
第二层:为什么见义勇为算“维护公共利益”?法院结合事实分析
法院在判决中详细拆解了罗仁均的行为:
- 他作为保安,本职是看守小区,但听到抢劫呼救后主动冲出去,这不是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而是自发保护陌生人。
- 他的行为被政府正式表彰为“见义勇为”,证明这不是个人小事,而是对社会有益的壮举——既保护了他人生命财产,也震慑了犯罪,弘扬了正气。
- 法院强调:法律不能只保护“份内事”,更要支持公民为社会做好事。如果见义勇为受伤反而得不到保障,大家以后可能不敢挺身而出,这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人社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罗仁均的伤认定为“视同工伤”,完全正确。
另外,法院还参考了《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地方性法规),其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这进一步印证了国家法律的本意:最大限度保障好人权益,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第三层:这个判决的意义是什么?对普通人有什么影响
这个案子不只是解决一个保安的工伤问题,它传递了重要的社会价值观:
- 鼓励善行:法律明确告诉公众,见义勇为不是“多管闲事”,而是值得全社会支持的行为。受伤后能享受工伤待遇(如医疗费报销、伤残补助等),消除了好人的后顾之忧。
- 统一标准:过去有些单位或部门可能认为“不在岗位就不算工伤”,但最高法通过这个指导案例确立了规则:只要是为公共利益见义勇为,无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地点,都应视同工伤。这为全国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
- 小提醒:如果你或身边人遇到类似情况,记得保留见义勇为的证明(如表彰文件、报警记录),及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法律站在正义的一边,但证据是关键。
总之,指导案例94号用法律为见义勇为撑腰——做好事受伤,国家来兜底。这不仅是对罗仁均个人的公正,更是为所有热心公民筑起了一道保护墙。